建築業:發包/轉包/掛靠/分包/合作/聯營如何財稅處理?

2019-11-19     理個稅

問題提出:實務中A公司去投標,兄弟公司去幫忙,陰差陽錯兄弟公司中標了,您懂得!那如何理順上述「複雜」的關係?小編就諮詢過程中做了以下總結:

1.先畫流程圖(必須的),以下流程圖是為了舉例子,不準確哦!每個建築企業(集團)可能理解和操作不一樣。

2.和造價等其他部門討論:是否符合《建築法》等建築行業相關招投標、發包、轉包、掛靠、分包、合作、聯營、內部個人承包等相關規定。

提醒:建築財稅人員,一定要和其他專業部門討論,千萬不能想當然可以,不要拿「自己的愛好挑戰別人的專業」。

3.財稅部門討論發票和資金流合規的問題

提醒:一定要和業主溝通,類似「誰開票」、誰付款等問題,不僅僅要滿足發票和資金流合規的要求,還要滿足業主開票和付款的要求。

4.建築業一些業務,建議都按照上述三步大體思路,因為實務過程中,很多項目具有個別特殊性,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學會了方法就不怕!

方案一

建築業:發包/轉包/掛靠/分包/合作/聯營如何財稅處理?

上圖附註:

1.僅僅是舉個例子,可能不同流程圖,就是想說明一下思路!

2.實務中項目部,如果沒有當地要求,從實務角度,不建議成立分公司核算;

3.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公告有一個前提:施工單位和中標單位屬於同一集團內;

4.中標單位與業主簽的是工程總承包還是施工總承包合同,決定中標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合同性質。

相關規定:

1.行業規定——不行

《建築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

上述情形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築工程後將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

因此,中標單位將工程項目全部分包給實際施工單位,可能被認定為違法轉包,存在一定法律危險。

2.發票規定——可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定,建築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築合同後,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築服務,並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並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築合同的建築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築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3.付款規定——可行(做到誰開票給誰付款,除總分公司除外)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第一條第(三)款規定,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諾基亞公司實行統一結算方式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6〕1211號)規定,對諾基亞各分公司購買貨物從供應商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由總公司統一支付貨款,造成購進貨物的實際付款單位與發票上註明的購貨單位名稱不一致的,不屬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第一條第(三)款有關規定的情形,允許其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4.結論

上述示意圖,實務中從財稅角度沒有問題,但是違反建築業相關行業規定,建議不能按照相關示意圖操作。

方案二

上圖附註:

1.僅僅是舉個例子,可能不同流程圖,就是想說明一下思路!

2.中標單位與施工單位:如圖中「施工單位」有水電或裝修資質可以簽署專業分包合同

3.中標單位與業主簽的是工程總承包還是施工總承包合同,決定中標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合同性質;

4.中標單位與施工單位簽工程管理服務合同:要注意項目管理人員社保的要求、如果金額太大會被認為「赤裸裸的非法轉包」;

5.中標單位與施工單位合同有「文章」可做,但還要關注審計風險,特殊項目審計會審核工程量;

6.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公告有一個前提:施工單位和中標單位屬於同一集團內。

相關規定:

1.行業規定——可行(關鍵中標單位和施工單位的合同實質內容)

(1)專業作業承包是合法的,但專業作業承包單位收取的費用應僅限定在勞務報酬及必要的輔材費用。專業作業承包單位的承包範圍與承包單位的承包範圍相同,專業作業承包單位計取的是除上繳給承包單位「管理費」之外的全部工程價款的。

(2)合作、聯營、內部個人承包等形式本身並不被法律所禁止。在分工或實際操作中均由合作、聯營方組織施工的。內部承包關鍵是看是否組成項目管理機構以及現場主要管理人員與承包單位之間有沒有勞動合同、工資、社保關係,有沒有統一的資產、財務、管理關係等,承包人組建的項目部沒有法人資格,建築施工活動受企業管理,企業對承包人的施工活動承擔責任,承包人不能獨立承擔責任。

2.發票規定——可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定,建築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築合同後,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築服務,並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並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築合同的建築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築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3.付款規定——可行(做到誰開票給誰付款,除總分公司除外)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第一條第(三)款規定,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諾基亞公司實行統一結算方式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6〕1211號)規定,對諾基亞各分公司購買貨物從供應商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由總公司統一支付貨款,造成購進貨物的實際付款單位與發票上註明的購貨單位名稱不一致的,不屬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第一條第(三)款有關規定的情形,允許其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4.結論

上述示意圖,實務中從財稅角度沒有問題,需要關注建築業相關行業規定使其合法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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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k/kdtKiW4BMH2_cNUg6ij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