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高速交警杭州支隊四大隊接到報警稱:當天早上7點05分許,在S14杭長(宜)高速杭州方向35公里+500米百丈隧道的出口處,發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事故造成一輛小型普通客車損壞,事故發生後,高速交警杭州支隊四大隊快速反應、細心排查,在半小時內偵破逃逸案件,聯繫到肇事的司機。
根據報警駕駛員林某敘述,當時他一直在第二車道正常行駛,從百丈隧道出來後,突然被一輛綠色的自卸重型貨車撞了兩下,當時他的車被撞至右側的硬路肩,車頭撞上了硬路肩右邊的水泥護欄上,差點翻車,可是貨車並沒有停下,而是揚長而去。「我立刻追上去想讓貨車駕駛員停下,可貨車駕駛員不予理會,繼續往前開,車子也沒有牌照。」
四大隊事故民警陳梁了解了情況後,立即開展調查,可是這起事故的幾個特點讓陳警官覺得偵破難度很大。首先這輛車沒有牌照,很難從車牌角度深入挖掘線索,其次從照片上看是一輛新車,車主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再次車輛撞擊痕跡不夠明顯,通過監控排查難度也很大。
陳警官根據多年的事故處理經驗,對這起案件通過照片上網進行比對,確認貨車型號找到了廠家,通過詢問廠家得知當天有5輛新車發往浙江的,這大大縮小了排查範圍。隨後,陳警官又聯繫到了浙江的經銷商,再聯繫到經銷商委託送車的長安民生物流,聯繫到車隊長車某,最後通過逐一對比找到了事故車,聯繫上了這位事故駕駛員,這僅僅花了「半小時」的時間。
經詢問,逃逸駕駛員房某對高速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並逃逸的事實供認不諱,說自己在變更車道的時候撞到了旁邊的小車,因不願承擔事故責任,而且車子也沒有上牌,抱著僥倖心理逃離現場,沒想到那麼快就被找到了。
陳警官說,事故明顯是由於大貨車未按規定變更車道引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有明確規定: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變更車道的機動車不得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的正常行駛。最終,高速交警依法認定大貨車駕駛人負該事故全部責任。
杭州高速交警提醒:安全無小事,行車規範還是要靠自身。在高速公路行駛時,不可隨意變更車道,確需變道時,應注意觀察,判斷後方、側方、前方及要變更的車道上的交通情況。確認安全後,打開轉向指示燈,並再次通過後視鏡觀察周圍情況,在不妨礙準備駛入車道內車輛正常行駛的情況下,平穩快速駛入所需車道,完成變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