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假假條,兩人被判刑!

2020-04-24   法制日報

全媒體記者 潘從武 通訊員 陳輝



年紀輕輕,剛剛從大學畢業的阿某至今仍為自己的行為懊悔不已。在一次不經意間,她「發現」了製作並出售虛假病假條牟利的「生意經」,由此走上了一條犯罪的道路。

事情要從2018年8月說起,當時的阿某剛剛從大學畢業滿1年,在一家商貿公司從事財務工作。在一次閒談中,朋友們說起可以付錢找人出具虛假病假條請假的事情引起了她的注意。經過反覆思量,剛剛畢業經濟拮据她發現這是一條很好的致富門路,決定做起出售虛假病假條的生意。

她首先找到從事刻章職業的陳萍萍,經過討價還價後從其處購買了偽造的各類醫院印章10枚,將這10枚印章用於蓋印病假條出售牟利。通過阿某自己的宣傳,生意做得是越來越好,但是她卻不知道自己早已經進入了公安機關的視野,2019年7月底的一天,準備再次出售虛假病假條的她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民警還在其辦公室查獲偽造的各類醫院印章10枚。

在阿某的配合下,公安機關將陳萍萍抓獲。

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後認為,被告人陳萍萍和阿某明知其無權製作事業單位印章,為牟取不法利益,合謀私自刻制、偽造事業單位印章並使用,其行為已構成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阿某到案後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嫌疑人陳萍萍,有立功情節,可以在量刑方面區別對待。最終判決陳萍萍犯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阿某犯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法官說法:國家機關製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證件是其在一定領域、一定方面實行管理活動的重要憑證和手段。任何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都會影響國家正常的管理活動,破壞社會管理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