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朋友,我沒有開車,帶一下我。
乙:我喝酒了。
甲:那你車子給我,我來開。
乙:你不喝酒了嗎?
甲:沒事……
車子「碰」了
駕駛人被「判」了
副駕駛位上的車主也被「判」了
危險駕駛罪
這也是溫州瑞安首例
副駕共同犯罪的案件
案件回顧
2019年4月12日晚上,李某(男,24歲,河南永城人)和巢某(女,26歲,河南永城人)與朋友一同在安陽街道某飯店飲酒,直至13日凌晨準備離開。巢某在明知朋友李某已飲酒的情況下,仍將自己的轎車交給對方駕駛。隨後,由李某駕車,巢某坐在副駕。
凌晨1時55分,車子途經萬松東路與拱瑞山路路口時,因車速過快與一輛人力貨運電動三輪車發生碰撞,造成三輪車駕駛人受傷,後送醫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發生後,民警在現場附近找到李某、巢某等人,發現他們身上帶有明顯酒氣。經抽取血樣檢測,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8mg/100ml,已構成醉駕。
經法院審理,認定李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嚴重超速,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且李某肇事後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車主巢某明知李某已飲酒的情況下,仍將車輛提供給李某駕駛,危害公共安全,構成危險駕駛罪。
最終,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判處巢某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根據法律規定,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況下提供工具或者是提供幫助就構成了「共同犯罪」,而實施「共同犯罪」的人要各自為整個犯罪後果來承擔責任。
本案中,巢某在明知李某大量飲酒的情況下,仍將自己的車子交給李某駕駛,為其犯罪提供了重要的條件,這顯然已經構成「共同犯罪」。
據了解,這是瑞安首例以危險駕駛罪共同犯罪(駕駛人李某亦構成危險駕駛罪)追究同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