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護法修訂擬加強對民間收藏活動的指導、管理和服務

2024-11-04     國際在線

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今天(4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

草案規定「文物收藏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合理注意義務,對擬徵集、購買文物來源的合法性進行了解、識別」。明確國家鼓勵公民、組織合法收藏,並加強對民間收藏活動的指導、管理和服務。

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在前兩次的審議中,有些社會公眾和常委委員提出,加強文物出境管理、防止文物非法外流是文物保護工作最緊要的目標之一,建議進一步明確禁止出境文物的具體範圍。

對此,草案增加了相關規定:

第七十七條

國有文物、非國有文物中的珍貴文物和國家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依照本法規定出境展覽,或者因特殊需要經國務院批准出境的除外。國家禁止出境的文物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規定並公布。

第七十八條

文物出境,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經審核允許出境的文物,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頒發文物出境許可證,從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口岸出境。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運送、郵寄、攜帶文物出境,應當向海關申報;海關憑文物出境許可證放行。

第七十九條

文物出境展覽,應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准;一級文物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量的,應當報國務院批准。

草案三次審議稿增加規定,國家鼓勵公民、組織合法收藏,加強對民間收藏活動的指導、管理和服務。並規定了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組織可以收藏取得的文物的幾種方式:

1、依法繼承或者接受贈與;

2、從文物銷售單位購買;

3、通過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購買;

4、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換或者依法轉讓;

5、國家規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組織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通過依法出售給文物銷售單位、拍賣、贈與,公民個人相互交換或者依法轉讓等方式流通。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k/fa2fd9590ea69d875cd9988e7ef541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