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訴訟廣覆蓋! 經營性國有財產不容流失!

2019-09-19   融安檢察

2019年9月17日下午,融安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特殊的案件:融安縣財政局以融安縣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名義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解除融安縣南江綜合養殖場與被告黃某某的承包合同;並判決黃某某支付承包金及折價豬群款共計368624元。融安縣財政局工作人員和律師及當事人黃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

融安縣財政局作為縣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起訴自然人要求其退還國有財產,這種情形並不多見。其實,這件事源於融安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一起公益訴訟檢察監督案件。

2018年5月,融安縣人民檢察院在履職中發現,融安縣財政局於2009年9月1日將其投資170萬元並在工商局註冊登記的融安縣南江綜合養殖場發包給黃某某經營,承包協議約定:黃某某承包融安縣南江綜合養殖場內價值254900元的種豬及廠房、豬舍、機械等固定資產,承包金為每年35000元,承包期至2012年12月31日止,期滿後承包方將包含豬種在內的資產如數退還養殖場。可是,承包期滿後,黃某某仍一直經營,但從2014年1月開始卻不再上繳承包金共計113724元。不僅如此,黃某某還於2014年8月將豬場內的所有豬種擅自處理掉。黃某某的行為造成了經營性國有財產368624元流失。

公益訴訟廣覆蓋! 經營性國有財產不容流失!

檢察機關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通過檢察公益訴訟的方式對國有財產的流失履行監督職能。融安縣人民檢察院在查清國有財產流失的事實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向融安縣財政局發出了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督促依法履行職責,採取有效措施追回流失的國有財產。融安縣財政局接到檢察建議書後非常重視,多次要求黃某某退還國有財產,但黃某某不僅拒絕退還,還對原豬場進行大規模改造,國有財產存在進一步流失的風險。融安縣財政局就本案相關法律問題多次徵詢檢察機關意見後,向融安縣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黃某某退還國有財產。本案經公開開庭審理後將擇日宣判。

融安縣人民檢察院將繼續關注本案的審理、判決情況,切實履行好保護國有財產的職能,並在法律規定的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繼續加大公益訴訟監督力度,與行政機關積極協作,為融安縣的社會經濟發展履職盡責!

相關法律法規

1、融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文件(融政辦發[2011124號)融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融安縣財政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1、第一條職能調整,第二項劃入職能第款:原國有資產管理所承擔的企業國有資產(國有資本金)的基礎管理職能;第二款:原國有資產管理所組織實施的國有企業財產的監督管理和増值的職能;2、第一條第二項第七款:農業綜合開發財務管理職能;第一條第三項笫五款:財政稽查監督管理職能;第二條第十一項:監督財稅政策、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檢查及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岀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文字:劉學恩

圖片:劉學恩

編輯:曾 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