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4月15日晚,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蒿溝鎮的一場演出,在雜技表演環節,一位女演員在通過起重機做高空雜技表演時,重重摔在舞台上。一位現場目擊者稱,舞台上並沒有設置安全墊之類的保障用具。
事故現場
經初步調查,演出活動主辦方為宿州市尹居源種植家庭農場實際負責人尹某某,承辦方為安徽亞西演藝傳媒有限公司。女演員孫某某和其搭檔張某某系夫妻關係,兩人在表演高空節目中,孫某某墜落受傷,後送至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由於此次事故是在演出活動中發生的,主辦方和承辦方都應該對事故承擔賠償責任。具體來說,主辦方和承辦方應該承擔以下責任:
1.主辦方的責任
主辦方應該對演出活動的安全進行全面的評估和控制,確保演出活動的安全性。在此次事故中,如果主辦方沒有提供安全墊或者其他保障用具,那麼主辦方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2.承辦方的責任
承辦方應該在演出活動中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確保演員在表演高空節目時不會發生危險。如果承辦方沒有提供安全措施或者提供的措施不足以保障演員的安全,那麼承辦方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3.演員的責任
演員在參加高風險的雜技表演時,應該了解和掌握表演技能,並且在表演時必須嚴格遵守安全規定和操作流程。如果演員沒有遵守規定和流程,導致事故的發生,那麼演員也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
北京寶碩律師事務所江瀅律師指出,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主辦方、承辦方和演員都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實際操作中,應該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各方的責任比例,以及造成的損失和影響等因素,進行賠償處理。同時,在未來的演出活動中,主辦方和承辦方應該加強安全控制,確保演出活動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