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陳女士通過某網絡平台下單預約人員上門安裝家具,不料李師傅因不熟悉切割機性能,導致左手手指被切割機切傷。陳女士丈夫隨即將李師傅送醫治療,並墊付了醫療費8,000餘元。後來,陳女士因此被李師傅告上法庭要求賠償。
那麼,李師傅的損失應該陳女士承擔嗎?對此,山東金盛陽律師事務所的張家帥律師從法律角度進行了分析和解讀:
首先,在分析承攬合同中和僱傭合同中侵權責任如何承擔前,我們首先要對承攬合同和僱傭合同的概念進行一個區分。
在承攬合同中當事人具有一定的獨立性,承攬人基本是依靠自己的獨立判斷進行工作,自行負責工具和設備,不受合同相對人的支配。是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提供勞務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承攬人一次性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一次性支付報酬。
而在僱傭合同中雇員在一定程度上要接受僱主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必須聽從僱主的安排、指揮。是以直接提供勞務為目的,勞務工作具有繼續性,一般定期給付報酬。
因此,上述案例中的陳女士與李師傅屬於典型的承攬合同關係。
其次,我們再來分析承攬合同中和僱傭合同中的侵權責任如何承擔?
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僱傭合同中,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陳女士作為承攬合同中的定作人,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無需承擔對承攬人李師傅的賠償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