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車子怎麼分配

2020-01-10   南通法律通

在我國很多家庭都擁有車輛,對此在離婚訴訟當中車輛分割便成為一個常見的問題,而且對車輛進行分割必須要考慮到車輛是屬於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

  一、離婚車子怎麼分配

  車輛其實和其他財產一樣,如何分割都要分情況。車輛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那麼,車輛和其他財產一樣按照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分割,如果是協議離婚,由男女雙方協商一致即可,也就是說,車輛可以分配給女方,也可以分配給男方,這都不影響離婚手續的辦理。如果是訴訟離婚,一般來說是平均分割。如果一方選擇車輛,那麼就給另一方補償相應的價值即可。

  如果車輛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中如何分配呢?這又要分情況了。如果是協議離婚,雙方想把車子給誰就可以給誰,法律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是訴訟離婚,一般來說,人民法院會將車輛判給婚前購車的一方,也就是車輛本來的所有權人。車輛也不再辦理過戶手續。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裡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三、離婚財產分割的法律依據

  《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 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