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連坐」賠償該不該罰?

2019-08-29     大連天健網

天健網消息(記者 丁一)近一個階段,不少市民通過大連民意網反應高空拋物行為存在較大安全隱患,該種不文明行為也令人反感。暱稱為小軒的網友留言道,他住在錦泉中園13號樓,高空拋物現象基本天天發生,居民和物業多次溝通始終得不到解決辦法。留言中,他也提到,(高空拋物)這樣太危險,很容易傷人。

不少網民在民意網留言投訴「高空拋物」不文明現象

記者了解到,我國現行的法律從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等方面,都對高空拋物作了非常全面明確的規定。然而,不少高空拋物行為造成傷人事件後,卻找不到肇事者,傷者索賠無門,往往選擇起訴整棟樓業主「連坐」,以尋求賠償。

對於高空拋物傷人,《侵權責任法》規定,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勞動保障報刊發的報道顯示,8月22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三審稿對此作出調整規定,發生此類情形的,「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同時明確「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才適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的規定。

此次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三審稿可以說是對這類情況的糾偏。將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放在前面,理順了偵查破案程序。優先集中精力去調查,查清責任人,實在查不到再考慮共同補償,這明確了相關部門的職責,不能再以找不到肇事者為由,讓他人代人受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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