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市公安局關於依法懲治
在交通運輸過程中發現的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違法犯罪行為的公告
為切實保障全市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和交通管理的安全有序以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健康,依法懲治在交通運輸過程中發現的,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違法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在我市疫情防控期間,凡有下列行為的,公安機關將在法定處罰幅度內依法從重處罰;對構成犯罪的,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
一、使用公共運輸工具(營運車輛、船舶等)運輸已經確診的新冠肺炎患者或疑似新冠肺炎患者的,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二、我市車輛(含在贛州通行的外地號牌車輛)、船舶擅自前往外地接送或與外地交通工具接駁轉運新冠肺炎確診患者或疑似患者的;
三、我市車輛(含在贛州通行的外地號牌車輛)、船舶擅自前往外地接送或與外地交通工具接駁轉運確診或疑似新冠肺炎患者的密切接觸者的;
四、我市車輛(含在贛州通行的外地號牌車輛)、船舶擅自前往外地接送或與外地交通工具接駁轉運無法排除新冠肺炎感染可能的發熱、咳嗽等症狀患者的;
五、我市車輛(含在贛州通行的外地號牌車輛)擅自前往重點疫區接送人員或與外地車輛接駁轉運重點疫區人員的;
六、凡因違反上述規定造成疫情擴散的人員,一律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特此公告。
贛州市公安局
2020年2月24日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k/XuD1eHAB3uTiws8K7UUI.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