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貨運輸安全管理辦法」印發,這些「碰不得」你都知道嗎?(附:危險貨物分類)
11月28日,交通運輸部在例行新聞發布會上宣布,近日將印發《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下文簡稱《辦法》),《辦法》由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態環境部、應急管理部、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聯合部令形式制定,並將於2020年1月1日正式實施。
一、 強化管理
1.運輸源頭(託運人):
針對非法託運危險貨物問題,建立危險貨物託運清單制度,明確託運人在危險貨物信息確定、妥善包裝、標誌設置及相關單證報告提供等方面的義務。
2. 裝貨環節(生產、經營企業):
針對生產、經營企業充裝環節把關不嚴縱容違規運輸問題,建立裝貨查驗制度,裝貨人要做到「五必查」即車輛行駛證、營運證;駕駛人、押運人員資質證件;車輛是否合格、危險品是否與清單上一致等。
3運輸過程(運輸企業):
針對運輸企業對所屬車輛「掛而不管」、「以包代管」等問題,建立危險貨物運單制度,明確運輸企業在發車例檢、安全告知及車輛動態監控等方面的義務。
4.運輸裝備(車輛):
針對常壓罐車本質安全水平不高問題,建立常壓罐車罐體檢驗制度,規定只有經具備專業資質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罐車罐體方可出廠使用,重大維修改造需重新檢驗合格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5. 從業人員教育培訓:
針對從業人員專業能力、技術水平不高問題,要求託運人、承運人、裝貨人應當對本單位從業人員進行崗前安全教育培訓和定期安全教育,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6. 統一車輛通行管理:
針對各地危化品運輸車輛通行管理政策不統一問題,規定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對5類特定區域、路段、時段限制危化品車輛通行,確需限制危化品運輸車輛通行高速公路的,應當在0時到6時之間。
7. 小件危險品豁免管理:
針對小包裝日化品,以及氣霧劑和化工品試劑等低度危害物品合規運輸成本高問題,完善了例外數量和有限數量管理制度,對符合要求的豁免按照普通貨物進行管理。
二、超高額罰款
一次違法,最高處罰20萬元
1.使用不合格車輛:
使用未經檢驗合格或者超出檢驗有效期的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櫃、罐箱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沒有危險貨物運輸許可:
未經許可擅自通過道路運輸危險貨物的,應當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並予以處罰,根據危險品等級不同,最低1萬(運輸煙花爆竹)最高20萬(運輸民用爆炸物品)
3.未配備押運人員:
公安機關對危險貨物承運人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的,應當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4.未攜帶危險品單證報告:
運輸劇毒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或者放射性物品未隨車攜帶相應單證報告的,應當責令改正,並予以處罰,最低200元,最高20萬元。
5.未依照批准路線行駛
未依照批准路線等行駛的,應當責令改正,並對承運人予以處罰,最低1000元,最高20萬元。
三、危險品運輸碰不得
注意!在運輸貨物過程中,切不可在無危險品運輸許可的情況下,擅自運輸危險品。且不說危險與否,一旦被查處,巨額的罰款一趟運費絕不可能抵消。
曾經有一位貨車師傅就因為貪圖300塊的運費,幫貨主多拉了幾桶油漆(屬放射性危險品),被頂格處罰了10萬元!
危險品碰不得,切不可因為一時貪圖運費,或者只為賺個人情去幫貨主裝載危險品。觸碰了法規,交警罰起款來可不是開玩笑的。
有些危險品很難識別,有時候普貨司機也可能在不經意之間就中招了。下面是《GB6944-2012-危險貨物分類和編號》,大家一起來看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