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養老保險統一規定的法定退休條件是:(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2)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但是很多人並不知道其實職工退休審核時還有一條規定,就是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退休只適用於一般繳費帳戶,而不適用於臨時繳費帳戶。在本人戶籍地參保,或者雖然是在自己的非戶籍地參保,但初次在該地區參保時的年齡男未滿50周歲,女未滿40周歲的人員建立的社保帳戶,都是一般繳費帳戶。在本人戶籍地以外地區的參保人員,初次參保時男已滿50周歲,女已滿40周歲的人員建立的社保帳戶,都是臨時繳費帳戶。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中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參保人員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帳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帳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根據《暫行辦法》,對「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帳戶」有關概念,可以這樣理解:參保人員新參保繳費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對男性年齡已滿50周歲、女性年齡已滿40周歲,不滿足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條件時,由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帳戶,也就是說: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不能為其辦理轉移接續手續。這就使年齡偏大的異地就業參保人員也不再有後顧之憂,有效地保障了他們的權益。需要注意的是,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帳戶的參保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仍在原參保所在地,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帳戶的年限,不計算為新參保地的繳費年限,應在原參保地計算繳費年限。
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帳戶的年限肯定不超過10年,如果參保人補繳幾年的保險,將繳費年限達到10年以上,是不是「臨時帳戶」就會變成「基本帳戶」了呢?答案是不會。因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人社部規[2016]5號)第三條明確規定,「參保人員在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帳戶地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繳納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帳戶前應繳未繳的養老保險費的,其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帳戶性質不予改變」。
「臨時帳戶」是不是就永遠不能調整為「基本帳戶」了呢?答案是不一定。根據《關於印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若干具體問題意見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0]70號)第五條,對戶籍所在地這樣規定:「參保人員在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帳戶期間遷入戶籍的,從遷入的次月起將其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帳戶調整為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有一種特殊情況應該注意,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可以不受戶籍規定限制,調入地應該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