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為獲取財產,外甥女和親舅舅結婚?

2020-04-29   央視社會與法

梁某平系精準扶貧異地搬遷戶,生前居住在貴州省桐梓縣燎原鎮蟠龍社區。2019年9月,梁某平檢查出肝癌晚期,由於沒有直系親屬照顧,婁某就自願來照顧舅舅梁某平,並與梁某平一起生活。

為獲取梁某平財產,2019年9月29日,婁某與梁某平登記結婚。2020年4月9日,梁某平因病死亡。

為糾正婁某的錯誤,婁某母親梁某某遂根據《婚姻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申請宣告被申請人婁某與梁某平的婚姻無效。

4月24日,時值桐梓縣2020年「衝刺90天,打贏殲滅戰」脫貧攻堅專場招聘會在桐梓縣燎原鎮蟠龍社區召開,現場人頭攢動,為更好地普法宣傳,讓更多人了解什麼是婚姻無效以及什麼樣的婚姻是無效的,儘可能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承辦法官在招聘會現場對該案進行了公開宣判,當場宣判被申請人婁某和梁某平的婚姻無效。

宣判結束後,承辦法官就婚姻家庭相關法律規定及就業所涉及的法律法規向旁聽群眾進行了普法宣傳。

法官釋法

《婚姻法》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婚姻法》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婚姻法》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本案中,被申請人婁某系梁某平的親外甥女,二人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屬於法律規定禁止結婚的情形,兩人雖辦理了結婚登記,但依照法律規定,婚姻應屬無效。

那麼,我國婚姻法中規定的禁止結婚的直系血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具體是指什麼呢?

直系血親是指與自己有直接血緣關係的親屬,即生育自己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親屬,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

旁系血親是指與自己有間接血緣關係的親屬,即除直系血親以外,在血緣上與自己出於同源的親屬,如自己的同胞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指從自己算起往上數三代的血親,包括: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姐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同源於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之間或姑表兄弟姐妹之間;同源於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舅表兄弟姐妹之間;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侄女)、甥(甥女)之間。

法官提醒

婚姻關係的建立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近親不能結婚,倫理道德方面不允許,優生優育方面也不允許,禁止近親結婚是優生學的需要,也是民族健康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需要,更是法律規定的婚姻無效情形。

本案中,被申請人婁某為獲取梁某平財產同其結婚,首先其婚姻是無效的,其次其獲取財產的行為也是應當被禁止的。

來源:貴州高院微信公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