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價漲漲漲,幾年前市場價補償你!必須拒絕,讓違法者承受代價

2020-08-12   拆遷衛士

原標題:房價漲漲漲,幾年前市場價補償你!必須拒絕,讓違法者承受代價

對我們大多數被徵收人而言,關注的並不是是否因「公共利益」而徵收,而是與咱們生活息息相關的補償標準和補償金額等問題。談到房屋徵收與補償,必然要涉及徵收時點、評估時點和補償時點。

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史西寧律師認為公平合理市場價格補償原則確定後,以何時點的市場價格作為補償基準,就成為咱們老百姓獲得補償多少的關鍵性問題,今天也就此為朋友們進行解讀!

評估時點與補償時點不一致原因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9條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10條均規定,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對絕大多數的被徵收人而言,以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的市場評估價格作為補償基準,能夠體現公平合理補償原則。

實踐中,少數徵收決定和補償決定間隔時間過長,有的評估時點和補償時點甚至相差數年之久。這其中原因很多,史律師辦理的案件中,主要有以下幾類:

1.有的因為市縣級政府建設項目用地需求不迫切或者沒有項目;

2.有的因為安置補償資金不到位無力補償;

3.有的因為征地後建設規劃有所調整;

4.有的因為徵收行為本身不規範引發訴訟以致補償問題被擱置;

5.還有個別因維穩需要以拖待變,最終造成在徵收決定公告數年後,安置補償問題仍未得到解決;

6.有的則經過曠日持久的複議、訴訟,最終仍未有效解決補償;

延期導致補償太低怎麼辦?

對上面這些特殊案件,不能一律以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評估價格作為補償的基準,否則可能會顯著降低被徵收人的住房保障條件!針對不同原因造成的遲延補償問題,應相應作出不同安排。具體可以考慮幾點:

第一,補償雖然可以適當滯後但仍需在合理期限。對「合理期限」的判斷,必須綜合建設項目範圍大小、被徵收房屋是否仍由被徵收人正常實際使用等因素綜合判斷。

第二,如果市縣級政府自身存在過錯,在合理期限既未與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又不作出征收補償決定,且被徵收不動產價格明顯上漲,仍以公告時點作為補償時點明顯不公平的,可以考慮以作出征收補償決定或者簽訂徵收補償協議時的市場價格作為補償基準。

第三,對市縣級政府超過合理期限且無正當理由未予補償,又不能證明被徵收人同意延期協商補償的,可將實際作出補償決定的時點或者雙方協商的時點作為評估時點。

第四,市縣級政府嚴重違法,在無徵收決定、無補償決定的情況下惡意違法強制搬遷,且長期拒不解決補償問題,對被徵收人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害的,應以一審審理時點作為評估時點。

惟如此,才能讓違法徵收具有被懲戒性,才能讓違法者承受代價,才能通過司法審查倒逼政府依法徵收。

史律師提醒

史律師在此提醒廣大房屋拆遷朋友,面對補償標準低,補償不合理的情況時,拆遷戶不要輕易簽字!更重要的是,在拆遷過程中一定要注意評估報告的評估時點是否與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作出的時間相隔過久,如果遇到評估報告不合理的情況,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