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男子圖野味獵捕老鷹,被移送起訴

2020-02-26   杭州日報

近日,淳安縣公安局向縣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一起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件,犯罪嫌疑人謝某,現取保候審在家,等待他的是法律嚴懲。

2019年12月24日,淳安縣森林公安接到群眾舉報,稱家住本縣裡商鄉的謝某為圖野味嘗鮮,通過活雞誘捕、獵夾等禁用工具在本村「石林島」山林捕獲到老鷹2隻,要求查處。

民警到達現場後,當場扣押了疑似老鷹2隻,經聘請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該老鷹為隼形目鷹科鳥類,被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二級或一級。

經訊問,謝某對非法獵捕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警察說法:

人類與動物本該和諧共處,請不要把自己當作主宰者罔顧生命,每個人都應該自覺遵守法律法規,愛護野生動物,堅決抵制非法獵捕、食用野生動物等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如果存在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或者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即構成犯罪。切不可心存僥倖以身試法!

法律規定: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六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義務。禁止違法獵捕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第二十一條規定,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 達到本解釋附表所列相應數量標準的;

(二)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不同種類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中兩種以上分別達到附表所列「情節嚴重」數量標準一半以上的。

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一)達到本解釋附表所列相應數量標準的;

(二)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不同種類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中兩種以上分別達到附表所列「情節特別嚴重」數量標準一半以上的。

2020年2月24日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下稱《決定》)。

《決定》明確,全面禁止食用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