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參與分配時的證明責任誰承擔「良圖·民商」

2019-07-19     湖南良圖律師事務所

編者按: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五百零九條對執行過程中案外人申請參與分配的條件作出了規定,但在實務中對申請參與分配的申請人是否應當承擔被執行人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證明責任卻有著不同的看法,本文筆者通過查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裁判文書,對此作出整理,以供同行參考。

案例索引

【(2017)最高法執監325號】——李郭崇 賀醒民 張治國 胡蓉民間借貸糾紛執行案

案情簡介

山西省運城中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賀醒民與被執行人張治國、胡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裁定將張治國和胡蓉名下的房屋分別以1200萬元和1400萬元抵頂給申請執行人賀醒民,並過戶至賀醒民名下。其中案外人李郭崇與被告張治國、胡蓉等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太原中院已作出由張治國、胡蓉共同償還李郭崇本金3820萬元及利息的生效判決。李郭崇已向太原中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外人李郭崇提出執行異議,運城中院撤銷上述裁定。申請執行人賀醒民不服,向山西高院申請複議,山西高院裁定駁回複議申請,維持異議裁定。異議人賀醒民向運城中院異議稱,申請參與分配的房屋已過戶至異議人名下,屬於異議人所有,且該房屋非被執行人唯一財產,案外人李郭崇申請參與分配於法無據。運城中院裁定申請執行人賀醒民異議成立。李郭崇不服運城中院的上述裁定,向山西高院申請複議,山西高院認為,本案中,申請複議人李郭崇未向原執行法院即太原中院提出參與分配申請,而是向運城中院申請參與分配,且不能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全部債務的證據,故運城中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申請複議人的複議申請理據不足,山西高院不予支持。李郭崇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監督。

爭議焦點

申訴人李郭崇是否有權參與分配——申請參與分配時,申請人是否應承擔被執行人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證明責任?

裁判意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和五百零九條第二款規定,其他債權人參與分配的條件為:1.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2.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3.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結合本案案情,被執行人張治國和胡蓉是公民,條件1滿足。關於條件2,運城中院於2016年8月20日就被執行人張治國位於北京的案涉房產委託運城市空港天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進行評估,因此,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尚未終結,條件2滿足。關於條件3,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該條件可以分為兩個問題:一是參與分配的房屋是否為被執行人的財產;二是被執行人的財產能否清償所有債權。

關於問題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生效時發生效力。結合本案,運城中院作出的(2015)運中執字第77-2號、77-3號、77-5號以物抵債裁定是直接發生物權變動效力的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後,物權已經發生變動,此後辦理登記只是將物權已經變動的事實進行公示。而當這些裁定被依法撤銷後,物權也已發生變化。因此,儘管案涉房產仍在異議人賀醒民的名下,但房屋的所有權人已變更為被執行人張治國、胡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本案運城中院應儘快作出裁定,責令賀醒民返還案涉房產,完成執行迴轉。

關於問題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人申請參與分配,只需提交申請書,寫明參與分配和被執行人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相關事實、理由,並附有執行依據,並未要求由申請人承擔被執行人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證明責任。而且從實際情況來看,由申請人承擔嚴格的證明責任並不現實。實踐中,只要申請人一方提供相關材料,符合一定要件後就應予以認可,至於被執行人的財產是否滿足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條件,應由執行法院來審查,並且執行法院對此也應從寬把握。只要確定現有財產已經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就應同意申請人參與分配。因此,本案山西高院和運城中院要求由李郭崇承擔嚴格的證明責任從而不支持李郭崇參與分配的申請與法律規定和執行實際均不符合。

法條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二十八條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三條 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零八條 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第五百零九條 申請參與分配,申請人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參與分配和被執行人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事實、理由,並附有執行依據。

參與分配申請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

作者:覃明喜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k/F-6RGGwBmyVoG_1ZJ9n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