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賴惡意轉移財產怎麼辦?

2020-03-03     趙英傑律師


民間借貸以及欠款糾紛的案件中被告、被執行人轉移財產的情況特別多,很多人為了保住自己的財產,防止被債權人查封或者執行就會將財產進行轉移。常見的轉移手段主要體現為:將名下的房產、車輛、股權以贈予的方式、假離婚的方式、假買賣的方式、抵帳的方式進行所謂的交易,以達到更名到別人名下的情形;有的也會利用假的長期租賃方式將資產的使用權長期轉移,以達到阻礙執行的目的。但是,如果單純的是贈予,以買賣形式而沒有實際支付交易金額或者說以明顯低價進行交易,或者所謂抵債但是沒有真實的債務的情況下的抵債行為很有可能就是故意轉移財產的行為;如果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上述行為是故意阻礙執行,惡意串通來逃避責任來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是可以主張確認這個交易行為無效的。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案例1.0版

李雷向韓梅梅借款了100萬人民幣,到期未能償還,但是李雷名下還有一處價值100萬的房產。韓梅梅經常向李雷催要欠款,李雷擔心韓梅梅起訴自己,然後查封或者執行了這套房產,就與自己的一個親戚江小明商量將房屋過戶給江小明,但是因為是假的轉讓行為,又因為李雷和江小明都沒有錢,也就沒辦法走真實的買賣,江小明也沒辦法向李雷支付購買房屋的對價100萬元;兩個人商量了一下,如果走贈與可能不太穩妥,有可能會直接被認定為轉移財產,但是走買賣有沒辦法支付對價,就僅僅簽署了一個買賣合同,房屋過戶到了江小明名下,但是沒有真實的支付房款,後期該房產也是一直由李雷使用和居住。

這種情況就屬於明顯的惡意串通來轉移財產的行為,如此大額的交易沒有銀行流水,可以證明李雷和江小明之間沒有支付購買房屋的對價,韓梅梅知道後完全可以申請確認他們之間的這種交易行為無效的。

案例2.0版

李雷向韓梅梅借款了100萬人民幣,到期未能償還,但是李雷名下還有一處價值100萬的房產。韓梅梅經常向李雷催要欠款,李雷擔心韓梅梅起訴自己,然後查封或者執行了這套房產,就與自己的一個親戚江小明商量將房屋過戶給江小明,但是因為是假的轉讓行為,又因為李雷和江小明都沒有錢,也就沒辦法走真實的買賣,江小明也沒辦法向李雷支付購買房屋的對價100萬元;兩個人商量了一下,如果走贈與可能不太穩妥,有可能會直接被認定為轉移財產,但是走買賣有沒辦法支付對價,最後商量簽署了一個抵債協議,就是說以前李雷欠江小明100萬元,由於到期未能償還,所以將房屋進行抵債,過戶給了江小明名下,後期該房產也是一直由李雷使用和居住。

其實這個完全也是一種惡意進行的財產轉移的行為,韓梅梅也可以向法院進行訴訟,然後要求確認李雷和李雷之間的抵債協議無效的,李雷和李雷可能會說這是抵債不是交易所以沒有交易流水,不需要支付對價,但是即便是抵債也需要有真實的債務存在,這個時候李雷和江小明需要舉證債務真實的證據,如果無法舉證的話,照樣是可以被確認無效的。

很多債權人不知道這個權利,也不知道這個權利如何行使,在這裡給大家進行個提示,如果發現債務人有故意轉移財產的行為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維護好自己的權利;不過這這個權利的行使必須下功夫,因為證據有時候不好取得,證明債務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的證據的取得是個難點。

那麼什麼時候債權人可以申請撤銷呢?

根據法律規定,這個權利有別於以前合同裡面的撤銷權,其適用的則是訴訟時效的有關規定,原則上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3年內提起訴訟,具體的規定參照本書有關訴訟時效的內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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