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養寵物熱潮的掀起,各種稀奇古怪的寵物開始走進了人們的視野當中,有的人還養了蟒蛇、蜥蜴、蜘蛛等令人望而生畏的寵物,不過這些寵物當中,有一種動物因生性頑劣、野性難馴,很少有人會把它們當成寵物飼養,那就是猴子。
但在羅平,
就有兩名男子,
把猴子當孩子養,
並買奶粉給「猴孩子」吃,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卻受到了刑罰處罰...
近日,羅平法院審理了一起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件。
【案 情】
「2011年10月的一天,我去山上幹活,在路上見到了它,看著它快要死了,就帶回家飼養,還買奶粉給它吃。」
審理過程中,張三(化名)一副委屈的樣子說道。
捕獵猴子現場
「2012年7月李四(化名)想要養這個猴子,並給了我錢,說是我買奶粉喂它補助我一下。」
聽著張三口中所說的「它」,本以為是個孩子,其實卻是一隻小猴子,從簡短話語中可得知,「猴孩子」被帶回家飼養了一年後,不覺間就換了新的主人,但換新主人的過程實際卻是這樣的:
2012年7月,被告人李四到羅平縣魯布革鄉多依河某村買豬時,以800元人民幣向村民張三購買得活體猴子一隻,於2019年7月1日被羅平縣森林公安局查獲。經雲南瀕科委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該猴子為國家II級保護動物,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II。
鑑定為國家II級保護動物
羅平法院受理該案後,進行了審理。審理中,李四說到,當時就看著猴子可愛,也沒多想就帶回家養了,因為法律意識淡薄,不知道購買猴子也是違法的,所以才釀成了如此大錯,猴子雖然是我買來的,但我養了八、九年,我沒有傷害它,被發現以後我就立馬上交了,我養猴子還支出了飼養的成本。
【釋 法】
審理查明二人的犯罪事實後,羅平法院認為,張三非法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獼猴,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規定, 張三構成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李四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獼猴,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規定, 李四構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判決
張三、李四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坦白且自願認罪認罰,結合實際,均得到從輕處罰的刑罰處罰。猴子也回歸自然(野生動物收容救護移交證明)。
/ 宣判 /
提示:
養寵物本身沒什麼錯,但並不是什麼動物都能當寵物養,尤其把一些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當寵物養,還拿出去賣,那就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養寵物不要因為一時興趣而隨性而為,一定要搞清楚是否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另外,從本案中可得知,保護野生動物仍然是任重而道遠,建議我們每個人都要增強對法律知識的學習,強化法律意識,清楚的知道非法飼養野生動物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並自覺愛護野生動物,不要因為自己的無知而違反法律。
來源丨羅平法院
編輯丨蔡黎思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k/CWCG3nIBd4Bm1__YBMsI.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