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關鍵概念解讀
1、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實施時間。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時點為2014年10月1日,是所有符合規定的參保單位和工作人員參保繳費,以及退休人員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中領取養老金待遇的起始時間。因相關文件於2015年1月後發布,且各地制定本地實施辦法、制定經辦規程、改造信息系統等需要一定時間,故正式啟動經辦的時間會滯後於文件實施時間。對於文件實施至各地正式啟動經辦期間的繳費、待遇發放等問題,各地將制定相應的補繳、補發等辦法和措施。
2、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單位範圍。
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規定,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單位範圍為:(1)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2)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即參公單位);(3)事業單位。需要補充的是,事業單位是指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有關規定進行分類改革後的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
3、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人員範圍。
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規定,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人員範圍為:按照(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也就是說,工作人員(包括退休人員)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需滿足兩個基本條件:一是所在單位為機關事業單位,二是屬於所在單位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4、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項目。
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西藏特貼、特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範後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
5、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項目。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其餘項目(如改革性補貼、獎勵性補貼等)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6、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
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繳費,自2019年5月起單位繳費比例下調為工資總額的16%,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代繳。個人繳費工資超過本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本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本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基數。
7、機關事業單位繳費工資總額。
考慮到機關事業單位編制、人員和工資制度等具體情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工資之和。單位申報本單位應參保工作人員的繳費工資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單位提交的數據和證明材料,按照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和300%進行保底限高的原則核定個人繳費基數,即參保人員繳費基數加總之和為單位工資總額,亦即單位繳費基數。
8、新錄用(招用)職工繳費工資。
屬於本年度內單位新錄用(招用)的參保工作人員應申報其起薪之月的繳費工資;跨年度延遲申報新參保人員,應申報其上年度的月平均繳費工資。
9、職業年金的概念。
職業年金是為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保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生活水平,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10、參加職業年金的單位和工作人員範圍。
參加職業年金的單位和工作人員範圍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和工作人員範圍一致,即按照(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也就是說,凡是按照國家規定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都應建立職業年金。需要說明的是:(1)改革前已退休人員仍按原待遇標準領取養老金,不再建立職業年金;(2)改革後退休的人員在發給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職業年金待遇。
11、職業年金的繳費比例。
根據《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國辦發〔2015〕18號)規定,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繳費工資基數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代繳。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國家適時調整單位和個人職業年金繳費的比例。
12、職業年金的繳費基數的確定。
職業年金的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也就是說,在核定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同時,確定了職業年金繳費。職業年金是強制性的年金制度,所有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都應按規定為其建立職業年金,繳納職業年金費用。
13、職業年金個人帳戶的計入比例。
職業年金採用個人帳戶方式管理。單位繳費按照個人繳費基數的8%記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帳戶;個人繳費按照個人繳費基數的4%直接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帳戶。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按規定計入職業年金個人帳戶。個人繳費實行實帳積累。
14、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是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每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以公民身份號碼為標識設立的唯一的、終身不變的帳戶,主要用於記載和核算參保人員按規定比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利息,以及由繳費形成的帳戶積累額變動情況。參保人員退休時,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構成,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是計發參保人員個人帳戶養老金的主要依據。
15、個人帳戶記帳利率。
用於計算個人帳戶儲存額利息的利率即為個人帳戶記帳利率。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規定,個人帳戶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帳利率計息。國家有關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銀行定期存款利率以及養老保險基金運營的實際收益等因素確定。記帳利率每年公布一次。
16、個人繳費和個人帳戶權益。
根據《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準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和用人單位繳費情況,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情況,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免費寄送本人。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
參保人員個人帳戶權益記錄主要包括年度繳費情況(當年繳費基數、當年繳費額、實際繳費月數)、個人帳戶年度記錄情況(當年記帳額、當年利息額)、歷年繳費累計結轉本息儲存額等信息。
在工作實踐中,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除定期向參保人員寄送個人權益記錄單外,還通過網絡、手機簡訊、微信、電子郵件等方式,為參保人員提供參保繳費和個人帳戶權益信息查詢。
參保人員在收到個人帳戶權益記錄單後,應在規定時間內,根據自己的工資收入情況,逐項核對權益記錄單上的各項數據,發現問題應及時通過所在單位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諮詢或申請覆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受理並進行覆核,確有問題的,應予以校正。
17、參保工作人員死亡後,個人帳戶的繼承。
《社會保險法》和《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都明確規定,個人死亡的,個人帳戶餘額可以依法繼承。個人帳戶具有強制儲蓄性質,應屬於個人所有,繼承額按規定一次性支付給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第二部分 政策問答
1、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
《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按照國家政策和幹部管理權限,由有關部門審批退休;二是累計繳費滿15年(含視同繳費年限)。
2、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達到退休年齡後,退休待遇的申領?
按照幹部退休有關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繳費至本人達到退休年齡(含經批准適當延遲退休的人員)的當月後停止繳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核定養老保險待遇,並從單位辦理申領手續的次月起發放養老金。
3、機關事業單位參保人員辦理正常退休手續的條件?
3.1 男年滿60周歲退休。
3.2 女幹部:
(1)地廳級及以上級別女幹部,按任免機關批準時間退休。
(2)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中的正、副縣級及相應職務層次的女幹部,事業單位中聘任在管理崗位的相當於正、副縣處級的女幹部和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年滿60歲退休。如本人申請,組織同意,可在年滿55周歲時自願退休。年滿55周歲時沒有選擇自願退休的,在年滿60周歲前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申請退休。
(3)其他女幹部年滿55周歲退休。
3.3 女工人:
(1)檔案身份為工人的女性工作人員年滿50周歲時,受聘在事業單位管理崗位或專業技術崗位滿10年的,可按所聘崗位國家規定的條件辦理退休。
(2)其他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退休。
4、機關事業單位參保人員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的條件?
4.1 公務員(含參公管理人員):工作年限滿30年;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滿20年。
4.2 機關單位工人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病或非因公致殘退休:男年滿50歲,女年滿45歲,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4.3 特殊工種退休:男年滿55歲,女年滿45歲,且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10年,或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累計滿9年,或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累計滿8年。
4.4 退職:機關單位工人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男不滿50歲,女不滿45歲,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5、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滿70歲的退休辦理?
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幹部管理權限,經批准可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年滿70歲時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以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待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核定養老保險待遇。
6、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待遇計發辦法?
改革養老金計發辦法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核心,國發〔2015〕2號文件對改革計發辦法作出原則性規定,並採取「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中人實行過渡」的辦法。
一是《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以下簡稱《決定》)實施後參加工作(即「新人」)、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
二是《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即「中人」)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髮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辦法參見我省實施辦法或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
三是《決定》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即「老人」),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按規定統一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7、「中人」養老待遇過渡辦法?
過渡期主要是針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前(即2014年10月1日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的工作人員(即「中人」)設立的新老辦法對比的10年過渡期限,以確保改革前後待遇平穩銜接。過渡期內實行新老辦法對比,保低限高。即新辦法計發待遇(含職業年金待遇)低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計發,保持待遇不降低;高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20%,以此類推,到過渡期末退休的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後退休的人員則按新辦法執行。
舉例:參保工作人員退休時,按照老辦法計算的待遇為3900元,按照新辦法待遇為3800元,則當年退休的待遇按老辦法待遇計發,即3900元。如果按照新辦法計算的待遇為4200元,假定在2015年退休,按照政策,新辦法高於老辦法的部分為300元,按照10%計算,即退休待遇為:3900+300×10%=3930元;假定在2016年退休,則高出部分按20%計發,則退休待遇為3900+300×20%=3960元。以此類推,2024年退休的人員,新辦法高於老辦法的部分按100%計發,則退休待遇為4200元。
8、「中人」老辦法計發標準?
為確保改革前後待遇平穩過渡,對於「中人」的養老金計發設置了10年過渡期,過渡期間實行新老辦法對比,保低限高。老辦法的計發標準並不是完全按照《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的計算退休費的辦法執行,而是規定了統一的老辦法計發標準。即以工作人員2014年9月本人的基本工資標準加上本人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等對應的退休補貼標準為基礎,加上本人退休前歷年的工資增量,作為老辦法計發標準。這種將工資封定在2014年9月,但每年考慮退休工作增量的「半封定」做法,總結了當年企業養老保險改革實行「全封定」對老辦法待遇水平壓制「過死」的經驗教訓,採取了柔性措施;同時,也有利於適當排除本次改革中多種因素(如實行個人繳費相應增加工資並調整工資結構等)對計算老辦法標準的複雜影響。
A: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基本工資標準;
B: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等對應的退休補貼標準;
C:按照國辦發[2015]3號文件規定相應增加的退休費標準;
M:工作人員退休時工作年限對應的老辦法計發比例;
Gn-1:參考第n-1年在崗職工工資增長等因素確定的工資增長率,n∈[2015,N],且G2014=0;
N:過渡期內退休人員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視同為2015年。
9、「中人」新辦法計發標準。
為確保制度改革前後養老保險待遇平穩過渡,全國實行統一的過渡辦法,對於「中人」的養老金計發設置了10年過渡期,過渡期間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相對於老辦法計發標準,新辦法待遇計發標準為基本養老金加職業年金之和,其中: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
(1)基礎養老金計算如下:
基礎養老金=退休時本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1%
其中:
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
根據測算形成與機關事業單位職務職級(技術職稱)和工作年限相對應的視同繳費指數表,工作人員退休時,根據本人退休時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和工作年限等確定本人視同繳費指數。
實際平均繳費指數=(Xn/Cn-1 + Xn-1/Cn-2 + ...... + X2016/C2015 + X2015/C2014 + X2014/C2013)/N實繳
Xn、Xn-1、...X2014為參保人員退休當年至2014年相應年度本人各月繳費工資基數之和,Cn-1、Cn-2、...C2013為參保人員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應年度本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
N實繳為參保人員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
(2)過渡性養老金計算方法如下:
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本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過度係數
其中,過渡係數與本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過渡係數保持一致。
(3)個人帳戶養老金計算方法如下:
個人帳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累計存儲額÷計發月數
其中,計發月數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4)職業年金計發按照《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10、「新人」養老金計發辦法?
「新人新辦法」是指實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後(2014年10月1日後)參加工作,並按規定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使用改革後的養老金計發辦法。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本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一年發給1%。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見下表)。計發月數與退休年齡直接相關。
11、實際繳費年限?
實際繳費年限是指工作人員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後,根據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理解實際繳費年限應注意兩點:一是職工個人必須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若非足額繳納,則欠費期間的年限不能計算為實際繳費年限,待職工繳清欠繳的養老保險費本金和利息後方能計算。二是制度改革後,工作人員從企業調轉或流動、從軍隊轉業安置到機關事業單位的,其參加企業養老保險(或軍人退役養老保險)並按規定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12、視同繳費年限?
視同繳費年限是指職工養老保險的一項法定權益,是指職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實際繳費年限之前的連續工作時間。視同繳費年限必須是按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就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而言,2014年10月之前已參加工作的人員,其按照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為視同繳費年限。對於其間曾在企業單位就業並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需扣除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
具體來說,視同繳費年限包括:按照國家規定認定的2014年10月之前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連續工齡的年限;從企業轉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其參加企業養老保險期間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的年限;參加所在地區實行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的,其試點期間的年限;轉入機關事業單位之前在部隊服役的,2014年10月之前在部隊服役期間的軍齡等。
13、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
按照《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規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也就是說,退休人員的養老金調整與企業退休人員將實行相同的調整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將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情況,制定統一的調整辦法,報請國務院批准後統一實施。
14、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足15年的人員養老金計發?
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不足15年的,可由單位和個人按其退休時的繳費基數一次性繳費(含職業年金繳費)至滿15年後,按規定計發養老保險待遇。
15、參保人員退休時,對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的退休待遇標準不認可怎麼辦?
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本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對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的待遇標準有異議,可在60個工作日內向社保經辦機構提出重新核定申請。社保經辦機構應予以受理覆核,並在15日內告知其覆核結果;對覆核後確需調整的,應重新核定並保留覆核及修改記錄。
16、參保工作人員在省內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的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
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規定,參保工作人員在同一統籌範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基金。
17、參保工作人員跨省在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的,或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流動的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
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規定,參保人員跨省在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單位之間流動的,在轉移養老保險關係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隨同轉移,並以本人改革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帳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18、參保工作人員發生工作單位調動情況的,其職業年金的管理?
參保工作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時,職業年金個人帳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其職業年金個人帳戶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運營。新就業單位已建立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原職業年金個人帳戶資金隨同轉移。
19、職業年金個人帳戶的領取?
原則上職業年金個人帳戶不得提前支取。參保工作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領取職業年金:
(1)工作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後,由本人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於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契約領取待遇並享受相應的繼承權;可選擇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職業年金待遇標準,發完為止,同時職業年金個人帳戶餘額享有繼承權。本人選擇任一領取方式後不再更改。
(2)參保外籍人員離境,或參保中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出國(境)定居人員的職業年金個人帳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3)工作人員在職期間死亡的,其職業年金個人帳戶餘額可以繼承。
未達到上述職業年金領取條件之一的,不得從個人帳戶中提前提取資金。
20、職業年金個人帳戶的所有權和繼承權?
職業年金個人帳戶屬於個人所有,參保人員在職死亡或退休後死亡,其職業年金餘額可以依法繼承。
慶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宣
來源丨 慶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審核丨郝芳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k/Ar4_8HMBURTf-Dn54fr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