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這種行為,可判故意殺人罪!

2020-04-24     天長發布

近年來,因盜竊、破壞窨井蓋等行為導致人員傷亡事故多發,僅2017至2019年媒體報道的窨井「吃人、傷人」事件就有70餘件,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於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及典型案例,《意見》規定,盜竊、破壞窨井蓋行為最高可依法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意見》規定:

  • 盜竊、破壞正在使用中的社會機動車通行道路上的窨井蓋,足以使汽車、電車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以破壞交通設施罪定罪處罰;

  • 盜竊、破壞人員密集往來的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以及車站、公園、廣場、社區等生產生活、人員聚集場所的窨井蓋,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 對於盜竊、破壞以上兩種情形以外其他場所的窨井蓋的行為,明知會造成人員傷亡後果而實施盜竊、破壞行為,致人受傷或死亡的,依法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意見》中,還有對涉窨井蓋的責任事故類犯罪和偽劣產品類犯罪的相關規定:

  •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擅自移動窨井蓋或者未做好安全防護措施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 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窨井蓋,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窨井蓋,造成嚴重後果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定罪處罰。

此外,《意見》還針對窨井蓋採購、施工、驗收、使用、檢查過程中存在的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等,出台了相關規定。其中,對窨井蓋負有管理職責的其他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人員墜井等事故,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以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

信息來源:新聞聯播 廣州日報

主辦單位:中共天長市委

承辦單位:天長市融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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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k/AFcgrnEBfwtFQPkdyqo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