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布5起種業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案例

2024-10-21     千龍網

今年我國糧食安全宣傳周期間,10月16日至1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5起最高法智慧財產權法庭(以下簡稱法庭)近期審結的種業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案例,為種業振興營造良好法治環境,引導品種權人有效維權。

法庭近期對兩起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上訴案件作出終審判決,兩案均涉及無性繁殖的授權品種。兩案品種權人在盡力、勤勉履行舉證義務方面存在差異,導致案件裁判結果大不相同。「紅運來」鳳梨品種侵權案中,授權品種的標準樣品保存在農業農村部植物新品種測試(上海)分中心,品種權人對被訴侵權待測樣品盡到了勤勉舉證義務,確保了被訴侵權種苗具備良好活性,從而通過鑑定證明了被訴侵權種苗屬於授權品種「紅運來」的繁殖材料,最終贏得二審勝訴並獲得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107.5萬元的高額賠償。「露辛達」馬鈴薯品種侵權案中,品種權人未能善盡勤勉舉證義務,不能證明或者充分說明其提供給檢測機構的繁殖材料屬於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其主張被訴侵權的馬鈴薯種薯與其請求保護的授權品種「露辛達」馬鈴薯具有同一性的依據不足,二審改判駁回訴訟請求。該兩案對於引導品種權人有效維權具有積極意義。

在侵害育種材料技術秘密糾紛案件中,由於育種材料通常不在市場上公開銷售,缺少可以直接參照的市場價格,難以通過其銷售價格計算實際損失或者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其侵權損害賠償的計算成為審判的難點。本批發布的涉玉米自交系親本的技術秘密侵權案中,針對侵權人因侵害親本技術秘密應當承擔的具體賠償數額,法庭二審判決認為,可以考慮該親本的育種成本、特徵特性等競爭優勢及其可替代性、對育成的雜交種市場獲益的貢獻率等因素確定。對於玉米雜交種的親本而言,其對育成的雜交種市場獲益的貢獻率可以參考行業在品種經營權交易時關於玉米育種成果收益分配的相關慣例,並考慮侵權情節適當提高受保護品種的收益比例。該判決對於缺少市場銷售價格的作物育種材料技術秘密的侵權損害賠償計算進行了有益探索。

在「利合228」玉米植物新品種侵權案中,法庭二審判決認為,在先生效的涉種子刑事裁判認定的刑事被告人無證銷售侵權種子的事實可以作為民事侵權案件中權利人無須舉證證明的事實;同時,根據在先生效民事判決以及黑龍江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的公告,可以認定被訴侵權品種「哈育189」與授權品種「利合228」實為同一品種。上述認定依法有效降低了權利人的維權難度,實現了「刑」「行」「民」有機銜接,將植物新品種權的全鏈條保護和協同保護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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