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10歲百香果女童慘遭姦殺,2020年兇手獲死緩,9個月後改判了

2022-06-12   歷史戰爭

原標題:廣西10歲百香果女童慘遭姦殺,2020年兇手獲死緩,9個月後改判了

2018年10月,廣西欽州市靈山縣伯勞鎮平心村發生了一起格外令人憤怒的刑事案件——百香果女孩案。這起案件的受害者是個十歲的小女孩,楊某燕,說起來她的前十年人生已是過得很不容易。一歲的時候,父親因為見義勇為不幸離世,母親陳某言獨自帶著五個孩子。因為文化程度不高,也是需要時間照顧孩子,只能靠種地和打零工維持生計。

清楚家裡條件不好,懂事乖巧的幾個孩子在讀書之餘會幫著幹些活,好減輕母親身上的重擔。2018年10月4日中午,楊某燕跟姐姐照常去了自家地里摘百香果,等達到了一定數量後。楊某燕獨自扛著編織袋去對面山頭的百香果收購點售賣,換得了32元,這錢在大多人看來或許並不算多。可對於楊家來說是很不容易的,拿到了錢,楊某燕興沖沖的往家裡趕。

沉浸在喜悅中的她不會知道,這條返家的路是一條不歸路,有一個惡魔正在等著她。這個惡魔便是時年29歲的楊光毅,他跟楊某燕同村,見她獨自去售賣百香果起了歹心。特意等在楊某燕返家途中,企圖對其施暴,年幼的楊某燕雖然不明白他在幹嘛。卻也知道是不好的事,當即反抗,並大聲哭喊起來。

擔心她的哭喊聲引來人,也是不甘就這麼放過她,楊光毅用手掐住了楊某燕的脖子。導致楊某燕昏迷,隨後找來蛇皮口袋,將其帶去某山嶺。楊某燕醒後,楊光毅使用早準備好的刀刺傷她的雙眼以及頸部,隨後不顧她的疼痛、哭喊強行實施了侵犯。事罷,楊光毅認為楊某燕已經看到了自己的臉,不能留了。

遂拿走楊某燕賣百香果換來的32歲,將其裝入蛇皮袋,一路滾下山嶺。一個才十歲的小女孩,僅僅是因為一次獨行便遭此厄運,難以想像她死前該多麼絕望。但她的悲慘到此並沒有結束,楊光毅將尼龍袋丟進了一個水坑中浸泡,過了一段時間確定死亡才丟棄去一處山坡。後來找到時,慘不忍睹,而楊光毅對自己的罪行毫不愧疚。

案發後,全村人都在尋找失蹤的楊某燕,為她的失蹤擔憂。楊光毅卻表現的跟個沒事人一樣,公安機關第一次問話時,並沒有承認。被放回去後,還去趕集,過了兩天瀟洒日子。不知是見瞞不下去了,還是家裡人的勸阻起到了作用,10月6日楊光毅跟著父親投案自首。歸案後,楊光毅對自己殺害楊某燕的罪行供認不諱,警方根據供述找到楊某燕遺體。

在此案中,楊光毅對楊某燕採取毆打、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人身自由,使她處於不能反抗的狀態。從而趁機實施犯罪,侵犯了女性的不可侵犯權利,即女性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x行為的權利。事實上即使不論暴力手段,按楊某燕的年齡,即使她沒反抗也屬於犯罪。不滿十八周歲為未成年人,不滿十四周歲為幼女。

這個年紀,她還不能正確表達自己意志,與這類群體發生關係。不管犯罪分子採取什麼手段,不管被害人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應視為違背婦女意志。構成QJ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QJ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JY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QJ論,從重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QJ婦女、JY幼女情節惡劣的;

(2)QJ婦女、JY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場所當眾QJ婦女的;

(4)二人以上LJ的;

(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楊光毅不僅犯罪情節惡劣,還導致楊某燕死亡,依法應當從重處罰。2019年7月12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決定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責令退賠32元。判決下達後,楊光毅不服提起上訴,他上訴的理由是自首為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基於此,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撤銷了一審判決,認為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該意見一出,輿論譁然,楊某燕的家屬也提出了申訴。爭議的地方就在於:自首可以成為「免死金牌」嗎?刑法中確實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但是最高法在相關解釋中也寫明,具體確定從輕、減輕還是免除處罰,應當根據犯罪輕重並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如果手段極其殘忍,犯罪情節極其惡劣,即使自首也可以不予從輕處罰。

楊光毅對一個十歲的小女孩下如此毒手,導致她失去了年輕的生命,顯然屬於後者。那麼應當如一審判決一般,雖有自首情節,但不予從輕處罰。故最高人民法院調卷審查後,指令廣西高院再審,2020年12月28日廣西高院作出再審判決:考慮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撤銷二審判決,改判楊光毅死刑。2021年2月2日,楊光毅被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