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60:民間借貸訴訟成本有多高?
對於債權人而言,討債無非是通過兩種手段:非訴的方式和訴訟的方式。非訴的方式主要包括電話催收、發函催收、上門催收等。如通過訴訟方式追討,債權人會面臨以下成本:
一、經濟成本
一般情況下,債權人需要承擔或可能承擔訴訟費、公告費、保全費、律師費、鑑定費等經濟成本。
二、時間成本
一個案件從起訴立案到強制執行大概需要多長時間呢?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對於借款人依法傳喚拒不到庭的案件,法院缺席判決應當適用普通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審限為六個月,雖然這六個月時間是法律規定的最長不得超過的時間(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除外),但是目前實踐中法院的工作量非常大,很少有法官會像當事人自己一樣著急結案,即使著急法官也沒辦法,因為手裡同時處理上百件案件,不可能那麼快結案,所以法院一般都是踩著最終的時間點結案的,即如果法律規定普通程序必須在六個月審結,法官能在第五個月結案就非常不錯了。
不僅如此,民間借貸案件周期長就長在公告環節。《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審限,是指從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但公告期間、鑑定期間、雙方當事人和解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期間不應計算在內。根據上述規定,公告期間是不計入六個月的審理期限的。結合前文的分析,從立案至判決生效法院至少需要公告兩次,一次是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的公告,一次是判決書的公告,有的法院甚至需要公告三次,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判決書分別公告。每次公告需要60天時間,那麼三次公告下來就是180天(六個月)。再加上六個月的審理期限,一個民間借貸案件從立案到拿到生效判決書需要將近一年的時間。
這還不包括執行程序,最讓人頭疼的應該是執行程序,雖然法律規定,執行的期限是六個月,但是實踐中「執行難」成為眾所周知的現狀,如果借款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那麼前面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就全白費了,周期再長、花費再多,也追不回錢來。即使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通過法院拍賣變賣的方式執行,周期之長大家可以想像,在此不再展開闡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