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類土地違法行為 要承擔法律責任

2020-05-06     南大港普法


(一)對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占用土地行為如何處罰?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3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38條規定,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處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二)對非法占用土地行為如何處罰?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6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2條規定,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受大騙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處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超過批准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三)對非法批准用地行為如何處罰?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8條規定,無權批准徵用、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權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徵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無效,對非法批准徵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非法批准徵用、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對破壞耕地行為如何處罰?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4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0條規定,對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處罰款的.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2倍以下。

(五)對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行為如何處罰?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5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1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定,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繳納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可以處以罰款。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土地復墾費的2倍以下。

(六)侵占、挪用征地費行為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9條規定,侵占、挪用被徵用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七)對拒不交還土地行為如何處罰?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80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3條規定,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八)對擅自將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行為如何處罰?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81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39條規定,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九)不辦理土地變更登記行為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82條規定,對不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辦理。

(十)應將耕地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而不劃入行為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按照《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30條規定,違反《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規定,應當將耕地劃入保護區而不劃入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十二)對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取標誌行為如何處罰?

按照《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32條規定,違反《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規定,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三)對擅自批准出讓或者擅自出讓土地使用權用於房地產開發行為如何處罰?

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3條規定,擅自批准出讓或者擅自出讓土地使用權用於房地產開發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十四)對不符合房地產轉讓條件,非法轉讓房地產行為如何處罰?

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5條規定,違反《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第1款規定,不符合房地產轉讓條件,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十五)對未經批准擅自轉讓劃撥土地房地產行為如何處罰?

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6條規定,違反《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9條第I款規定轉讓房地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罰款。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k/3r9y63EBfGB4SiUwCGH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