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局明確不征增值稅的財政補貼,還有哪些情形需要關注?

2020-01-09     理個稅


2019年12月31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於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明確了不征增值稅的財政補貼情形:

七、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於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本公告實施前,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繼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3號)執行;已經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可以按現行紅字發票管理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發票將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從銷售額中扣減。


同時在45號公告後附的政策解讀中,總局對上述規定作出了進一步的解釋:

七、財政補貼收入是否繳納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明確「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由於中央財政補貼不屬於向「購買方收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3號)明確「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不屬於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2017年底,《國務院關於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91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進行了修改,將第六條修改為「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因此,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於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隨後,總局又通過即問即答的形式,對財政補貼的政策以及增值稅徵收情形做了進一步的明確:

1.某新能源汽車企業2020年才收到2019年銷售新能源汽車的中央財政補貼,請問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答:從2020年1月1日起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是指納稅人2020年1月1日以後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財政補貼。納稅人2020年1月1日後收到2019年12月31日以前銷售新能源汽車對應的中央財政補貼收入,屬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45號,以下稱45號公告)第七條規定的「本公告實施前,納稅人取得中央財政補貼」情形,應繼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3號)的規定執行,無需繳納增值稅。


2.某企業取得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拆解處理。2020年,該企業購進廢棄電視1000台,全部進行拆解後賣出電子零件,按照《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12〕34號)規定,取得按照實際完成拆解處理的1000台電視的定額補貼,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該企業拆解處理廢棄電視取得的補貼,與其回收後拆解處理的廢棄電視數量有關,與其拆解後賣出電子零件的收入或數量不直接相關,不屬於45號公告第七條規定的「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無需繳納增值稅。


3.為鼓勵航空公司在本地區開闢航線,某市政府與航空公司商定,如果航空公司從事該航線經營業務的年銷售額達到1000萬元則不予補貼,如果年銷售額未達到1000萬元,則按實際年銷售額與1000萬元的差額給予航空公司航線補貼。如果航空公司取得該航線補貼,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本例中航空公司取得補貼的計算方法雖與其銷售收入有關,但實質上是市政府為彌補航空公司運營成本給予的補貼,且不影響航空公司向旅客提供航空運輸服務的價格(機票款)和數量(旅客人數),不屬於45號公告第七條規定的「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補貼,無需繳納增值稅。


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什麼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按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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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k/3YPRiW8BMH2_cNUg42-o.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