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企業傳承之家族企業所有權結構的合理安排

2022-08-09     漢正家族辦公室

原標題:家族企業傳承之家族企業所有權結構的合理安排

家族企業傳承的本質是什麼?是家族企業所有權結構的合理安排。

所有權結構看上去高深、複雜,其實就是對所有權、控制權、經營權和收益權的結構性安排。小到一件藝術品,大到一個家族企業,有財產的地方就有所有權結構。

所有權結構配置的精髓是,讓合適的機構、合適的人掌握和享有合適的權利。關於合適與否的判斷雖有規律可循,但畢竟是主觀的,受到認知與意願等因素的影響。

合理的所有權結構能準確反映家族成員的共同意志,打通和激發家族的人力資本、金融資本、社會資本與文化資本,形成「所有權力量」,從而不僅可以使家族強大,還可以使家族源遠流長。

從根本上看,家族財富保護、管理與傳承問題,就是所有權結構配置與家族文化問題。

所有權是家族財富的根本,應當保持穩定。而穩定所有權的方式有很多種,比如,可以將所有權置入家族信託等穩定的結構中,也可以通過家族憲章、股東協議等把所有權的流動限制在家族內部。

控制權安排是家族成員最看重的,往往最容易引發爭議。控制權安排是否合理,主要取決於相應的控制權機制是否合理。應該將多大的控制權歸於哪個分支?可以就什麼具體問題行使控制權?如何行使控制權?在控制機制的安排上如何平衡主導分支和其他分支的關係?這些都是控制權機制設計的核心問題。

無論多麼精妙的所有權結構,在設計過程中都會遵循一定的規律。

首先,家族的所有權結構並非僅僅是合與分兩種選擇,而是要在不同方面根據家族自身的特定需求進行安排。也就是合其當合,分其當分;宜合則合,宜分則分。

其次,所有權結構中的4項權利各有特點。「所有權求安定,控制權靠機制,經營權選賢能,收益權應分散」。

最後,對某個特定家族(企業)而言,所有權結構既不是越簡單越好,也不是越複雜越好,而是要適合家族的特點。

人的訴求:各有立場

家族企業的所有權、控制權、經營權和收益權最終會體現在公司架構上。根據三圈模型理論,相關各方有不同的訴求。接下來,我們通過家族成員在企業交接班中最關心的幾個問題,來剖析不同類型的家族成員的考量和傾向。

誰可以在家族企業任職

繼承者往往認為所有股東都可以在家族企業工作;投資者認為有能力勝任的人才可以進入家族企業供職;看護者的觀點和投資者類似,但進一步認為應當設置一套結構完整的僱傭規則來規範進入和退出機制,而不是隨時根據股東意願撤換公司雇員;股東兼高管更傾向於認為,這是公司營運問題,應該由管理層(也就是他們自己)決定。

誰可以持有股份

繼承者認為所有家族成員都應該有權持股。股東兼高管則傾向於認為只有積極參與企業管理或運營的人,才有權持股。看護者認為,誰應持股取決於「有利於企業基業長青並順利傳給家族後代」的制度設計。投資者希望自己的股權收益(包括增值收益、分紅收益)有保證,並且最好可以通過公開市場套現退出。

如何進行互購和退出

投資者對此非常關注。一旦投資者得不到預期的股權收益,他/它們就會想及早套現退出,所以投資者會主張有權利將其股權或股份賣給公司(即贖回)或賣給他人,或者能夠通過公開市場套現退出。看護者非常注重家族企業血脈的純正性,一般不允許將股權轉讓給非家族成員,除非多數家族成員股東投票通過。繼承者關注的是家族成員對於轉股的優先購買權。股東兼高管一般不太關注對企業的有效控制,以及投資者的轉股、退出安排。而現有股東的轉股和退出,可能會導致股份的進一步集中,從而影響其管理地位,對此,股東兼高管比較關注。

如何解決爭議

股東之間產生爭議後,通常要以某一方的退出收尾。在投資者看來,快刀斬亂麻的收購或退出方式更為理想,即股東中的一方先提出收購要約,如果對方不接受(認為價格不夠高),那麼要約方就必須按照自己提出的價格把股權出讓給對方。

對於這種方法,積極參與管理的股東可能會反對,尤其在其資金有限且業績沒有完全顯現的情況下,「非買即須賣」的安排會給他們增加壓力。而看護者往往也會反對,他們更希望有一套民主的解決程序。繼承者雖然沒有特別鮮明的觀點,但也贊同避免股權或股份長期被鎖死無法退出的情形。

在家族成員各有訴求的情況下,最終的狀況往往是多方博弈的結果。綜合考慮各方利益,才能做出真正能實現的傳承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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