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律師和當事人,我們如何應對法官的失誤

2020-04-23     法律讀庫


作者:黃文偉 來源公號:杜威法律公社

法官常常被視為法律的「化身」和「代言人」,不過,法官也是人,不可能不犯錯。法官辦錯案會被追究責任,這是明規則,《法官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對此都有規定,法官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

「法官在審判工作中,故意違反法律法規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應當承擔違法審判責任。法官有違反職業道德準則和紀律規定,接受案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請客送禮、與律師進行不正當交往等違紀違法行為,依照法律及有關紀律規定另行處理」。

不過,本文想討論的是法官的失誤以及法官審判過程中做得不夠理想的地方,這是「潛規則」,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內容。

作為法律應用者,你有必要警惕法官的失誤,防止因法官失誤或者判決不夠理想而損害到自身權益。雖然法律也提供了二審、審判監督等補救機會,但畢竟還要另外耗費更多的成本。

在事實認定方面,法官可能會因為對「證據規則」的片面理解導致失誤。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剛頒布時,曾經發生一個案例:

原告沒有聘請律師,在庭審中只帶了房屋所有權證的複印件而沒有帶原件,法官以僅憑複印件不能證明案件事實為由否定了爭議房屋是原告所有的事實。複印件的證明力的確不夠充分,但在原告確有房產證這一客觀事實面前,簡單以複印件否定原告主張,只看證據形式,不追求客觀真實,陷入了形式主義錯誤,與人民群眾長期形成的樸素的實體正義觀發生嚴重衝突,影響了法院的權威。

在法律適用問題上,法官有時會犯下機械套用條文的失誤。

某案中原、被告雙方為原告方進行綠化建設而簽訂了香樟樹種植合同,樹木種植後,原告以被告所種樹木不符合約定的胸徑和分岔數為由要求解除合同,恢復原狀,並賠償損失。後經鑑定,被告為原告栽種的樹木中有部分樹木在胸徑與分叉數上與合同的約定有偏差。法官據此認定被告構成根本違約,故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判決解除合同,恢復原狀,要求被告限期將已種植的樹木挖走。

法律確實規定解除合同後可以判決恢復原狀,但此案如此判決則有機械套用法律僵硬裁判之嫌。

在此類個案中,恢復原狀會根本損壞物的經濟價值,特別是本案只是部分樹木不符合要求,解除後不宜以恢復原狀處理,除非原告方有更充分的理由。

在程序方面,法官也會造成一些不必要的失誤。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在《以案件質量評查促司法責任制落實》一文中總結了司法程序存在的一些不規範問題:

「一是有的法律文書送達程序不規範。直接送達中,有的送達回證填寫不規範;郵寄送達中,有的沒有做好籤收工作。

二是有的案件庭審程序不規範。包括未完整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未當庭核查當事人及委託代理人身份導致身份證明文件存在瑕疵等情形。

三是筆錄簽字不規範。有的案件不簽或代簽筆錄、文書。

四是有的案件電子數據錄入不規範和不及時。有的報結時統一補錄,有的開庭時間、結案時間、審限扣除、生效時間等方面數據錯誤。」

這是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從2016年北京市各類審結案件中抽查750起進行評查發現的問題。

應該說,這些問題在其他省市法院也不同程度存在,有的地方法院的問題還更多更嚴重,比如立案理由不準確,拖延立案,分案處理不當(該分立兩案的沒有分案,不應分別立案的卻分別立案),遺漏當事人,財產保全不當(對申請人提供的權利擔保、資信擔保審查不嚴),未審而判(判決書中「本院認為」部分未涉及的事項卻判決了),未審未判(對於當事人請求審理的部分法律關係卻迴避了),等等。

這些問題的存在並不是法官故意所為,有的是由於審判人員責任意識不強,有的是由於審判人員司法規範化意識不強,有的則是審判人員審判經驗缺乏,對疑難複雜案件處理把握的能力不足。

各級法院都在加強規範化建設,但是,畢竟人不是神,法官失誤仍然可能存在。作為當事人,我們做好應對準備,避免因法官失誤影響到自己的訴訟權益。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k/2lOQqnEBfwtFQPkdWMB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