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有關政策的通告》,對昆明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進行調整。
一起來看看
具體調整內容
簡化職工辦理提取業務所需材料
1、繳存職工辦理櫃面提取業務,不再需要提供《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取證明》或《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特殊情況銷戶提取申請表》,調整為提取申請人填寫《昆明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
2、繳存職工因「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符合提取條件的,不再需要提供「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調整職工因「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進行銷戶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條件
繳存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銷戶提取條件,調整為「繳存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先辦理個人帳戶封存。帳戶封存期間,在異地開立住房公積金帳戶並穩定繳存六個月以上的,辦理異地轉移接續手續。未在異地繼續繳存的,封存滿半年後可提取」。
即不再區分繳存職工是否為昆明本地戶口,以封存滿六個月作為「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銷戶提取前提條件(繳存職工按該原因提取,符合提取條件的可自助通過線上渠道辦理)。
調整職工購買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
有以下情況的不予受理提取公積金申請:
1、所購房屋產權人中,存在除夫妻或同戶成員外的其他人的;
2、夫妻之間進行房屋交易的;
3、不以整套房屋產權進行交易的。
繳存職工按購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所購房屋產權人存在共有人的,除按現行政策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還需提供對應關係的結婚證(離婚證)或戶口薄。
此處「同戶成員」是指:在申請公積金提取時,房屋共有產權人之間屬同一戶籍或屬有遷入遷出對應關係的戶籍的人員。
調整職工購買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
提取住房公積金所需材料
繳存職工按購買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提取的,所需提供材料中的「契稅發票」調整為「增值稅發票」。
調整職工在昆明市行政區域內
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所需材料
繳存職工在昆明市行政區域內按市場租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首次辦理提取的須至市公積金中心服務網點辦理,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本人繳存銀行儲蓄卡或存摺、申請人及其配偶租房當地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出具的無房屋登記查詢結果(當年有效)、租房合同或租房協議、結婚證或離婚證(如果未婚則無需提供);因工作需要在繳存機構所在行政區域外租房的,還需要提供租房當地工作證明、異地分支機構營業執照或異地分支機構成立文件的複印件。
昆明市盤龍區、五華區、西山區、官渡區、呈貢區不動產登記部門出具的無房屋登記查詢結果可通用。
來源:昆明公積金微信公眾號、掌上春城
編輯:曹譯文
責任編輯:管昕 屠虹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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