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期間男子為女友購買47萬寶馬車,退婚後能否要求返還?

2023-01-05   齊魯壹點

記者 欒海明 通訊員 崔存星

男子在訂婚期間為女友購買一輛47萬的寶馬車,而後因雙方矛盾不斷,最終決定退婚,那麼男子能否要求退還寶馬車?近日,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

岳先生和林女士相識多年,2021年7月雙方確定戀愛關係,隨即準備結婚事宜。期間,林女士在濟南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看中寶馬牌汽車一輛,落地價格48萬元,岳先生為表愛意,表示願意為林女士購買該汽車。

7月底,雙方確定好訂婚事宜,約定岳先生給付林女士10萬元現金作為彩禮。8月中旬,岳先生向林女士轉帳47萬元,為其購入上述寶馬牌汽車,緊接著,雙方辦理了訂婚宴,並給付10萬元彩禮給林女士。

好景不長,2022年1月,雙方矛盾不斷,最終確定退婚,林女士隨即將10萬元彩禮退還岳先生。岳先生認為47萬元購車款也要作為彩禮一併退還,但林女士認為該購車款是雙方戀愛期間的一般贈與行為,並非彩禮,不應退回。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岳先生便將林女士起訴至槐蔭法院,要求對方返還彩禮47萬元。

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二:

一是岳先生花費47萬元為林女士購入寶馬牌汽車,是給付彩禮還是戀愛期間的一般贈與?

二是岳先生主張退回47萬元購車款能否獲得支持?

經查明,林女士已在本案開庭前將上述寶馬牌汽車以36萬元的價格出售給案外人。槐蔭法院審理後認為,岳先生為林女士轉帳的47萬元,雙方已經約定,該款項的用途是為林女士購買案涉寶馬牌汽車,岳先生的上述出資行為應依法被認定為系其以與林女士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的贈與行為,而附條件的贈與只有在所附條件成就時才生效。現雙方已協定退婚,贈與所附的條件並未成就,故上述贈與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贈與物應當返還。

但考慮到案涉的寶馬牌汽車系經雙方合意後購買,岳先生出資的47萬元已經轉化為上述寶馬牌汽車。汽車屬於消費品,存在較大的折舊損失,且林女士也支付了部分購車款,在雙方未能締結婚姻關係的情況下,雙方應對車輛的折舊損失承擔共同責任。因雙方均不申請對案涉寶馬牌車輛的現狀進行鑑定,結合車輛購買價格、雙方出資情況、車輛折舊等情況,根據公平原則,酌定由林女士返還岳先生車輛售價中的35萬元。綜上,槐蔭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林女士返還岳先生35萬元購車款。岳先生不服判決,上訴至濟南中院,二審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民法典》第657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第661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同時,法律對於彩禮返還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因此,戀愛期間特別是婚約期間出現的大額財物贈送,如高檔汽車、大額轉帳、名貴物品等,如果當事人的真實意圖是為了締結婚姻關係,屬於附條件的贈與,附條件的贈與只有所附條件成就才生效,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這也啟示廣大人民群眾,要正確處理彩禮問題,樹立成熟、健康的婚姻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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