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日益冷漠」的論調不知道從何開始甚囂塵上,很多人指責群眾麻木不仁,最愛冷眼旁觀,仿佛這個世界上就沒有幾個勇士,沒有幾個捨己為人的英雄,先不說這種論調是否正確,是否有依據,但是這種冷漠的原因是可以找到的——
2019年9月23日的河南省信陽市某小區,吃完晚飯的孫女士帶著兒子下樓散步,然後就看到一個小孩和一位老人的自行車發生了碰撞,小孩摔倒在地嗷嗷大哭,孫女士趕緊過去把孩子扶起來,認出孩子是兒子的同學天天,於是在微信里找到天天媽媽,跟她說了一聲。
這本來不是大事,天天就是下頜角有點磕傷,看起來不算特別嚴重,只是畢竟發生了這種事情,孩子不做個檢查,哪個媽媽能夠放心?那麼醫藥費不還得撞人的老人來付?誰知道老人卻推著自行車一直想要走,孫女士下意識就進行了阻攔,站在了老人的自行車前面。
老人一看孫女士的舉動,情緒一下子非常激動,還開始大聲辱罵孫女士,並且說不是自己撞的小孩,是小孩自己撞上來的,孫女士看得一清二楚,哪裡能讓他就這樣走掉?就不讓他走,說自己叫了小孩媽媽,也打電話報了警,等人到齊了再說。
這時候圍攏了不少人,老人一看走不掉了,也不爭了,走到一旁的石墩上坐下,孫女士鬆了一口氣,結果幾分鐘以後一抬頭,就看見老人突然正面摔倒在地,孫女士大吃一驚,走過去推了幾下老人,無果,連忙拿出手機打了好幾個120電話。
救護車趕到現場,老人卻還是搶救無效死亡,警方也趕到現場調查了前因後果,確定不是治安和刑事問題,就結束了問詢,老人家屬當時也沒有對這個結果有何異議,對於孫女士也沒有表達什麼看法,然而沒多久孫女士卻收到了法院傳票。
老人家屬認為孫女士(和小區物業管理公司)對於老人的死亡有責任,要求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40餘萬元,並且還要求孫女士向老人及其家屬進行賠禮道歉,需要把道歉信張貼在小區大廳,那麼蘇女士(該案只說孫女士)需不需要賠償?需不需要道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三十七條規定: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此需要看孫女士在整個事件中有沒有過錯,行為和老人的死亡之間有無因果關係,還要看物業管理公司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行為和老人的死亡之間有無因果關係,法院最終的結論是雙方都不需要為這個事件負責,為何?
孫女士從頭到尾都沒有任何過錯,扶起小孩沒有錯、阻攔老人沒有錯、看到老人倒地以後立即撥打救助電話也沒有錯,無論言辭還是行為都未超出必要的限度,最過分的不過就是把手按在了車把上,對於老人的狡辯毫不退縮,老人之所以會死亡,更多的還是在於他自身。
老人在9月4日因為身體不適去醫院檢查,診斷結果為左側腦梗死、繼發性癲癇、極高危高血壓,此外還有糖尿病、腦血管畸形等,當天就被下達了病危通知書,醫生也明確告知其家屬,老人會有猝死的可能,不過在醫院住了十幾天以後,老人和家屬都強烈要求出院。
誰知道一個星期以後就發生了這件事,這裡雖然說孫女士的行為和老人的猝死之間,有一個先後的關係,還存在時間上的牽連,但是並不具備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是要求蘇女士有超過必要限度的行為和言辭(違法),導致了對方死亡。
因此法院認為孫女士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小區物業管理公司同樣),駁回老人家屬的所有訴訟請求,法院認為孫女士只是對於小區里發生的一起兒童傷害事件,做出了阻止和控告,她的行為不僅不具有違法性,反而具備正當性,應該予以肯定。
所以才說冷漠是有原因的,像孫女士這樣,本來以為自己是做了一件好事,結果卻惹來了一場官司,這內心能不憋屈,能不委屈嗎?這就好像明明是救了人,卻被罵神經病一樣,給人帶去的打擊是無窮無盡, 無法彌補的,這種傷害必然會導致一個「因噎廢食」的後果。
好在該案的法官公平公正地給出了一個結局,這個案件的性質和老人超市偷雞蛋被攔卻猝死、男子電梯吸煙被勸阻卻猝死一樣,當行為人勸阻的行為是在正常限度內,甚至帶著必要性時,被勸阻的人本身存在一定的錯誤,本身存在疾病的情況下,不應該讓行為人承擔責任。
幾乎可以想像得到,如果孫女士等人承擔了責任,進行了賠償,以後一定會有身患疾病的極端人士乾脆不住院了,就去超市偷雞蛋、電梯里吸煙、有糾紛後逃逸,一時激動猝死給家人「撈一筆」,而所有原本心懷義氣的人從此都戰戰兢兢,所以這個判決結果堪稱是「定心丸」。
文中名字皆為化名,圖片來源網絡,侵刪,謝絕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