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維修,怎麼賠付最划算?

2019-12-15     理個稅


先來看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對於保險服務進項稅抵扣是怎麼規定的:

(一)提供保險服務的納稅人以實物賠付方式承擔機動車輛保險責任的,自行向車輛修理勞務提供方購進的車輛修理勞務,其進項稅額可以按規定從保險公司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提供保險服務的納稅人以現金賠付方式承擔機動車輛保險責任的,將應付給被保險人的賠償金直接支付給車輛修理勞務提供方,不屬於保險公司購進車輛修理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從保險公司銷項稅額中抵扣

(三)納稅人提供的其他財產保險服務,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上述所說的「實物賠付」和「現金賠付」具體怎麼理解,對此國家稅務總局也作出了解讀,以車險為例,不同的車險業務,保險公司、投保人和修理廠之間的交易實質和權利義務不一樣,適用的抵扣政策也不一樣。目前主要存在兩種情況:

第一種是行業所稱的「實物賠付」。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的賠付方式是由保險公司將投保車輛修理至恢復原狀。在車輛出險後,保險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向修理廠購買修理服務並支付修理費。這種情況下,由於修理服務的實際購買方為保險公司,因此,保險公司可以憑修理廠向其開具的修理費專用發票行使抵扣權

第二種是行業所稱的「現金賠付」。保險合同約定,在車輛出險後,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金,由被保險人自行修理。在實際操作中,保險公司為了提高客戶滿意度,可能會有專人替被保險人聯繫修理廠對出險車輛進行維修,並將原應支付給被保險人的賠償金直接付給修理廠。這種情形下,由於修理服務的接受方是被保險人而不是保險公司,即使保險公司代被保險人向修理廠支付了修理費並取得相關發票,也不能將其作為保險公司的進項稅額進行抵扣


《公告》明確了上述兩種情況下車險賠付支出的進項稅抵扣問題;同時,保險公司開展的其他財產保險業務,也可以比照執行。

從文件中不難看出,第一種的「實物賠付」,明顯對保險公司比較有利,因為保險公司可以憑修理廠向其開具的修理費專用發票行使抵扣權;而第二種的「現金賠付」,由被保險人自行修理,按理修理廠應該給被保險人開具發票,被保險人是企業的,企業可以憑修理費發票作為被保險人的進項稅額進行抵扣,明顯,「現金賠付」對被保險人有利。

溫馨提示: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簽訂合同時應該明確區分實物賠付還是現金賠付,避免不得抵扣的風險。

最後小編分析一下被保險人具體如何帳務處理,區分情況來看:

情況一:「實物賠付「方式

「實物賠付」方式根據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的賠付方式是由保險公司將投保車輛修理至恢復原狀,所以被保險人未發生任何支出,所以無需進行帳務處理。


情況二:「現金賠付」方式

一、企業(被保險人)先收到保險公司賠付,後續發生維修支出:

1、收到保險賠償

借:銀行存款

貸:營業外收入

2、被保險人自行到修理廠維修車輛,發生相關支出

借:相關成本費用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若未認證,計入「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二、企業(被保險人)先發生維修支出,後續收到保險公司賠償款

1、支付修理費

借:相關成本費用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若未認證,計入「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2、收到保險賠償

借:銀行存款

貸:相關成本費用等

(差額部分計入營業外收入)


溫馨提示:《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第二十四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是正常原因情況的下的發生的保險賠付,公司(被保險人)收到保險公司的賠償款無須作進項稅額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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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k/0pG2B28BMH2_cNUgyx2v.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