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2月8日),網友發帖:我家住地中海藍灣1樓,今天18樓窗戶掉下來直接砸我床上!帖子發出後,引起了廣大網友的關注。
以下為網友的自述:我家住在地中海藍灣小區21幢2單元1樓,2019年12月8日下午15:02,從天而降一個窗戶(經調查是18樓2號住戶家中的),從住一樓以來一直都飽受高空拋物的困擾,煙頭、衛生紙、易拉罐等小東西也好,甚至有一次剪刀都掉下來,這些讓我心有餘悸。
但這次直接是一個窗戶掉下來,剛發生的時候我被嚇得全身發抖。
從視頻中可以看出,這扇窗戶把房間頂部砸穿,直接落到了床上,幸好沒有人受傷,如果不是落在房間裡,而是直接砸在人身上,後果不堪設想。
網友還說道:我覺得不管是業主自己,還是物業公司,還是社區管理,甚至是整個社會都該重視起來,現在的高層建築越來越多,高空拋物絕不是新鮮的話題,可也絕不是可以輕易忽略的問題,如果今天真的是有人出事,那應該怎麼解決?!!!
對於這件事,你怎麼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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珙縣住2樓以上的,請立刻停止這個動作!國家出手了,重罰!!!
一提到「高空拋物」
相信不少人都是心驚膽戰
大到花盆、酒瓶
小到煙頭、雞蛋、果核
這些看似平常的東西
一旦從高空墜落
極有可能會致人員受傷、死亡
近日
對於「高空拋物」這一行為
國家出手了!
高空拋物最高可按故意殺人罪論處
故意高空拋物為何會有如此「待遇」?
先來看看我們身邊的幾個案例
01
市民步行被混泥土砸傷頭部
27戶業主賠錢
2017年8月,市民張某步行從臨港區某商住小區一樓棟外經過時,被樓上飛落的一塊混泥土塊砸傷頭部。
9月,張某將該單元事發時正在裝修的27名業主訴至翠屏區法院,經法官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由27名被告共同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700元,原告撤回起訴。
02
油漆工施工被磚砸頭致殘
34戶業主成被告
2015年6月,劉先生在臨港紫金城小區的天井內從事天然氣管道刷油漆施工時,恰巧被樓上掉落的半塊空心磚砸中頭部致受傷。經鑑定機構鑑定,劉先生的傷殘等級評定為七級。
事後,劉先生將紫金城小區小區開發商、物業服務公司及整棟樓34戶業主訴至翠屏區人民法院,其中11戶業主因不能充分證明其非侵權人,被法院認定為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被判令各補償原告劉先生1.4萬餘元,共計15萬餘元。
03
女子被天空落下雞蛋砸中
大腿受傷不能走路
2019年6月,宜賓敘州區城北新區城中央培根小鎮11棟樓下,一女士被突然從天空落下一隻雞蛋,砸在她的大腿上,導致她受傷大腿劇痛,不能走路。
類似這樣的高空墜物、高空拋物事件
在宜賓已發生過多次
高空墜物
殺傷力到底有多大?
此前,對於高空拋物的處罰
多停留在道德譴責
行政處罰及民事賠償上
肇事者違法成本相對較低
往往無法形成足夠的威懾力
這或許也是此類行為
屢禁不止的一個主要原因
也許在有些人看來
從高樓上隨手拋下東西
就和隨地丟垃圾是一個性質
覺得這是道德上的事
沒人管也管不著!
現在,國家出手了!
這事有人管,更有辦法管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為有效預防和依法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提出16條具體措施。
其中,對於故意高空拋物情形嚴重的,最高可按故意殺人罪論處。
《意見》明確,對於高空拋物行為,應當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後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為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準確裁量刑罰。
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對於高空拋物犯罪過程中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1)多次實施的;
(2)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
(3)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又實施的;
(4)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意見》還對準確認定高空墜物犯罪進行了明確。
《意見》指出,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你的「小惡」不只是缺乏公德心
更是違法、是犯罪
法治社會裡,沒人能對失德如此坦然
傳到你的圈子裡
讓每一個人抬起頭來
不因擔驚受怕,只為仰望長空!
不要因為自己的行為
害了他人一生
轉發呼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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