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規範綜合保稅區電子帳冊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2023-11-06     貨之家

原標題:關於進一步規範綜合保稅區電子帳冊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關於進一步規範綜合保稅區電子帳冊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58號

為進一步規範綜合保稅區電子帳冊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綜合保稅區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56號,以下簡稱《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將綜合保稅區電子帳冊管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海關通過電子帳冊(以下簡稱帳冊)對綜合保稅區內保稅貨物、監管年限內的自用設備等的進、出、轉、存和耗用情況進行管理,憑保稅核注清單核注帳冊。

根據綜合保稅區不同業務類型,帳冊分為加工帳冊、物流帳冊、設備帳冊等。

二、企業應用金關二期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管理系統設立帳冊時,應當根據生產經營業務的實際狀態,選擇相匹配的帳冊類型和用途,不得隨意擴大特定用途帳冊的適用範圍。對同時開展多種類型業務的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立不同類型和用途的帳冊。

企業開展同一類型業務的,原則上採用一本帳冊管理。企業根據生產經營實際需要提出申請,經主管海關同意的,可以設立多本同一類型和用途帳冊。

三、企業申請設立帳冊,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已辦理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備案,取得所在地綜合保稅區內企業海關註冊編碼;

(二)在區內具備生產經營所必須的場所和設施。

帳冊設立後,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相關信息申請變更。

四、企業申請註銷帳冊的,應當提前辦結該本帳冊所有保稅業務,帳冊保稅貨物無庫存,其中實施核銷管理的帳冊,海關在企業辦理帳冊核銷手續後予以註銷。

五、企業在綜合保稅區內開展加工、維修、研發等業務,應當設立加工帳冊。加工帳冊管理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除另有規定外,企業申報的料件、成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海關不予帳冊設立變更:

1.進口料件或出口成品屬於國家禁止進口、出口的;

2.進口料件或出口成品按照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進行管理的;

3.加工產品屬於國家禁止在我國境內加工生產的;

4.進口料件屬於海關無法實行保稅監管的。

(二)經主管海關同意,具備條件的企業可以根據生產經營實際,採用單耗、耗料清單和工單等不同方式核算保稅料件耗用。

企業選用單耗核算方式的,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進口料件、出口成品、單耗等信息,海關實施備案式帳冊管理。

企業選用耗料清單核算方式的,應當符合海關監管要求,並如實向海關申報進口料件、出口成品及耗料單信息,海關實施記帳式帳冊管理。

企業選用工單核算方式的,應當依託信息化系統使用工單記錄保稅貨物生產、庫存等情況,並如實向海關申報工單數據,海關實施備案式帳冊管理。

實施備案式管理的帳冊,企業可以自主備案商品信息。

(三)海關按照核銷周期對加工帳冊進行核銷管理。核銷周期可結合企業實際生產經營周期確定,除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不超過1年。

企業應當在加工帳冊核銷周期結束之日起60日內完成報核。確有正當理由不能按期報核的,經主管海關批准可以延期,但延長後報核期限不得超過90日。

(四)企業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海關辦理加工帳冊報核手續,如實報送本核銷周期內的下列電子數據:

1.參與本核銷周期核算的核注清單編號。除特殊情況外,本核銷周期內已核扣的核注清單應當全部納入核算;

2.期末實際庫存數據;

3.邊角料、殘次品、副產品、受災保稅貨物、銷毀貨物等處置的電子數據;

4.選用耗料清單核算方式的,報送耗料清單核算電子數據;選用工單核算方式的,報送工單核算結果。

海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企業以電子或紙本方式提供關於核銷有關情況的補充說明。

(五)海關實施帳冊核銷,將電子底帳核算結果與企業申報的實際庫存量進行對比,並分別進行以下處理:

1.實際庫存量與電子底帳核算結果一致的,直接辦結核銷手續;

2.實際庫存量多於電子底帳核算結果且企業可以提供正當理由的,按照實際庫存量調整電子底帳的當期結餘數量;

3.實際庫存量少於電子底帳核算結果且企業可以提供正當理由的,對短缺部分,企業應當辦理後續補稅手續;

4.實際庫存量與電子底帳核算結果不一致且企業不能提供正當理由的,海關按有關規定進行相應處置。

(六)企業在區內開展維修、研發、委託加工等業務的,應當在設立加工帳冊時選擇相應的帳冊用途,帳冊管理按照相關業務政策規定執行。

六、企業在綜合保稅區內開展保稅貨物存儲、物流分撥等業務,應當設立物流帳冊。物流帳冊管理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企業申請設立物流帳冊,應當如實向海關備案倉儲地址、倉儲面(容)積等信息。

(二)物流帳冊實施記帳式管理,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自主選擇帳冊記帳模式為可累計或不累計。

七、《辦法》第十二條所列貨物和第二十條所列機器、設備,以及從區內企業結轉而來的自用設備(包括機器設備、基建物資和辦公用品等),海關納入設備帳冊實施監管。設備帳冊管理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海關對設備帳冊實施記帳式管理,記帳模式為不累計。

(二)設備帳冊下的貨物,監管年限屆滿的,按規定解除監管,不再按照海關監管貨物實施監管。

(三)設備帳冊下的貨物,可以在不同企業設備帳冊間自由流轉,監管年限連續計算,轉入、轉出企業申報的核注清單表體內容應當一一對應。設備維修、檢測期間,監管期限連續計算。

八、企業確有正當理由需要調整電子底帳數據的,可以申報調整類核注清單。海關審核同意後,對電子底帳數據進行調整。

九、保稅區等其他類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帳冊管理參照本公告實施。

十、本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3年11月3日

來源:海關總署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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