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籌劃 (一種企業籌划行為)

2019-10-17   納稅籌劃小蔣

「稅收籌劃」又稱「合理避稅」。它來源於1935年英國的「稅務局長訴溫斯特大公」案。當時參與此案的英國上議院議員湯姆林爵士對稅收籌劃作了這樣的表述:「任何一個人都有權安排自己的事業。如果依據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繳稅,那就不能強迫他多繳稅收。」這一觀點得到了法律界的認同。經過半個多世紀的發展,稅收籌劃的規範化定義得以逐步形成,即「在法律規定許可的範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儘可能取得節稅(Tax Savings)的經濟利益。」

這個概念說明了稅收籌劃的前提條件是必須符合國家法律及稅收法規;稅收籌劃的方向應當符合稅收政策法規的導向;稅收籌劃的發生必須是在生產經營和投資理財活動之前;稅收籌劃的目標是使納稅人的稅收利益最大化。所謂「稅收利益最大化」,包括稅負最輕、稅後利潤最大化、企業價值最大化等內涵,而不僅僅是指的稅負最輕。

對企業增值稅稅收籌劃概念的探討,首先是基於稅收籌劃概念的分析。稅收籌劃概念自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中葉由西方引入中國,譯自 tax-planning 一詞,也譯作稅務籌劃、納稅籌劃、稅務計劃等。稅收籌劃是一門涉及多門學科知識的新興的現代邊緣學科,許多問題尚不成熟,因而國際上對其概念的描述也不盡一致。綜合而言,國內外學者對這一概念的表述大體如下:

  • 1)荷蘭國際財政文獻局(IBFD)所編寫的《國際稅收辭典》一書認為: 稅收籌劃是指企業通過對經營活動和個人事務活動的安排,達到繳納最低的稅收。
  • 2)印度稅務專家N.J.亞薩斯威所著的《個人投資與稅收籌劃》認為: 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通過財務活動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稅收法規所提供的包括減免稅在內的一切優惠,從而享有最大的稅收利益。
  • 3)印度稅務專家史林瓦斯在他編著的《公司稅收籌劃手冊》中說道: 稅收籌劃是經營管理整體中的一個組合部分......稅務已成為重要的環境因素之一,對企業既是機遇,也是威脅。
  • 4)美國南加州大學的梅格博士在其《會計學》一書中將稅收籌劃定義為: 在納稅發生之前,有系統地對企業經營和投資行為做出事先安排,以達到儘量少繳稅,這個過程就是稅收籌劃。
  • 5)稅收籌劃專家趙連志認為: 稅收籌劃是指企業在稅法規定許可的範圍內,通過對投資、經營、理財活動進行籌劃和安排,儘可能地取得節約稅收成本的稅收收益。稅收籌劃的目的就是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稅收籌劃的外在表現就是「繳稅最晚、繳稅最少」。
  • 6)學者蓋地認為:稅收籌劃也稱稅務籌劃、納稅籌劃,是指企業(自然人、法人)依據所涉及到的現行稅法(不限一國一地),在遵守稅法、尊重稅法的前提下,運用企業的權利,根據稅法中的「允許」和「不允許」、「應該」與「不應該」以及「非不允許」與「非不應該」的項目、內容,對經營、投資、籌資等活動進行旨在減輕稅負的謀劃和對策。
  • 7)國家稅務總局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在其編寫的《稅務代理實務》中,把稅收籌劃明確定義為:稅收籌劃又稱為納稅籌劃,是指在遵循稅收法律、法規的情況下,企業為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或股東權益最大化,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自行或委託代理人,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等事項的安排和策劃,以充分利用稅法所提供的包括減免稅在內的一切優惠,對多種納稅方案進行優化選擇的一種財務管理活動。

  • 轉嫁籌劃

是指納稅人為了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通過價格調整將稅負轉嫁給他人承擔的經濟行為。

  • 實現涉稅零風險

是指納稅人帳目清楚,納稅申報正確,稅款繳納及時、足額,不會出現任何關於稅收方面的處罰,即在稅收方面沒有任何風險,或風險極小可以忽略不計的一種狀態。這種狀態的實現,雖然不能使納稅人直接獲取稅收上的好處,但卻能間接地獲取一定的經濟利益,而且這種狀態的實現,更有利於企業的長遠發展與規模擴大。

  • 選擇低稅負方案

即在多種納稅方案中選擇稅負低的方案,也就意味著選擇低的稅收成本;

  • 滯延納稅時間

納稅期的滯延,相當於企業在滯延期內得到一筆與滯延稅款相等的政府無息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