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女,漢, 年 月 日生。
住址:
被告: ,男,漢, 年 月 日生。
住址: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原告名譽;
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及其他經濟損失。
事實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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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被告的行為已經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對此,原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懇請判令如上訴請。
此致
上海市 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10年 月 日
附:訴狀副本一份
證據二份
二、名譽權的分類
(一)、公民名譽權
名譽權可分為公民的名譽權和法人的名譽權,公民的名譽權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任何新聞報道、書刊雜誌在對真人真事進行報道、評論、傳播時都不得與事實不符,而影響公民原有的社會評價。
2.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誹謗的方法,損害他人的名譽。
3.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實.陷害他人 敗壞他人名譽。
(二)、法人名譽權
法人的名譽權內容與公民的名譽權相比,由於其不具有如公民一般的情感,所以其內容有所狹窄,主要包括:
1.任何新聞報道、書刊雜誌在對法人進行報道評論時,必須真實,與事實相符.
2.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實,散布與法人真實狀況不符的消息,敗壞其名譽。
三、名譽權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所謂名譽,從字義上解釋,就是指公民、法人的名望聲譽。也就是說,一個公民、一個法人的品德、才幹、信譽等在社會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名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對自己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即自己的名譽,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
名譽直接關係到公民、法人的人格尊嚴,它是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乃至其它社會活動的基本條件。法人的名譽表示社會的信譽,這種信譽是法人在比較長的時間內,在它的整個活動中逐步形成的,特別是企業法人的名譽,反映了社會對它在生產經營等方面表現的總的評價。法人的名譽往往對其生產經營和經濟效益發生重大的影響,名譽權是民事主體的一項重要的人身權利。
因此,除了我國憲法、刑法和一些行政法規很重視這項權利的保護之外,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在確認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的同時,又以禁止性法律規範規定了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綜合上面所說的,名譽權是我們公民所擁有的權利,如果雙方協商不下來,那麼就可以起訴來進行解決,因此在寫起訴狀的時候就要寫上案件所有的情況,確保寫的每一條條款都是真實有效的,只要理由充分,就可以得到法院的認可,受理自己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