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释义(2)

2019-09-18   伊旗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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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

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可以实行巡视制度,设立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

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

开展巡视巡察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

【释义】本条规定了实行巡视巡察制度的主体及责任。

审核:刘树林 丁 伟

编辑:王慧

来源:伊金霍洛巡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