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从源头上控制燃煤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高污染燃料目录》和省、市有关规定,现就禁止销售和使用高硫粉、高灰粉劣质商品煤,积极推广洁净煤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境内禁止销售和使用硫粉高于1%、灰粉高于16%的劣质煤炭和露天散装煤。
二、城区内为高污煤炭禁燃区,禁止销售和使用硫粉高于0.8%、灰粉高于15%的劣质煤炭。
三、严禁购进和使用不达标燃煤。对不符合标准的煤炭,用煤单位和个人必须彻底停止使用。
四、全县所有餐饮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备,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排放标准。
五、严禁不达标燃煤进入乾县境内。所有进入乾县的煤炭运输车辆,均须出示具有法定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煤炭硫粉、灰粉有效检测报告或现场检测,未能出具有效煤炭质量检测报告或检测不合格的一律不准进入乾县。
六、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对县城内煤炭市场持续进行清理整顿,煤炭企业、用煤单位经营和使用煤炭均应符合洁净煤标准。对于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依据有关法规予以严厉处罚并没收。
七、建立覆盖全县的洁净煤配送体系,保障洁净煤供应,广大用煤单位和人民群众要积极推广和使用洁净煤,自觉抵制劣质煤。
八、各镇办、环保、发改、工业、公安、商务及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商品煤销售、燃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营造全社会共同防止大气污染的良好氛围。
本通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乾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