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在古代属于风评很差的朝代,暴秦之说可谓由来已久,清代的《红楼梦》甚至说秦始皇和桀纣一样都属于为搅乱天下而应劫而生,秦始皇可谓暴虐君主的代表。近代之后,秦朝的评价逐渐变得中肯,肯定了秦朝的进步之处,对秦始皇也进行了翻案,但对秦代的严刑峻法、泰半之赋仍然是批判的。现今网络上的一些谣言却不知足,对这两点都胡乱翻案。
秦代疆域图
应当有不少人看过这么个说法,"秦简中秦代的田租并不超过10%,由此可见秦代税率并不繁重",通过这点来否定史书记载的秦收"泰半之赋"。其实这种说法颇为可笑了,真就以为现代史学家研究秦代赋税不会参考各种秦简?
首先,史书中记载的是"泰半之赋",重点在于"赋",出土的秦简中提到的是田租的税率,赋和租是两种东西,参考黄今言教授《秦汉赋役制度研究》,在秦代的"租"与"赋"虽也有混用,但到了汉代却分的很明确,前者是实物税,例如田租就是上缴粮食,而"赋"则是指的是按人口课敛货币,秦收"泰半之赋"出自是汉人伍被之口,"租"和"赋"二者的性质是不容混淆的。在一些人眼中,对秦朝有所抹黑的董仲舒,他也没有说过秦国家收地租过半,而是说:
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小民安得不困?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
董仲舒虽然提到在大秦的治下,力役是古代的三十倍,田租口赋是二十倍,但是田租部分,他这是说有些穷苦百姓给豪强当佃农,豪强收税什五,责备的是秦代土地兼并问题,而非是田租的问题。
董仲舒
《汉书·刑法志》说:"税以足食,赋以足兵。""赋"的征敛,主要是供军备给养之用。"泰半之赋"的说法出自从《淮南子》、《淮南王传》、《伍被传》三处,而但凡言" 收泰半之赋"的地方,都是和兵役、徭役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都是带有军赋之性质。例如"收泰半之赋,发阊左之戍""内兴工作,外攘夷狄,收泰半之赋"。其因果关系说得很清楚,而关于秦代的赋有多少,可以参考下面一条记载。
及秦惠王并巴中,以巴氏以蛮夷君长,世尚秦女,其民爵比不更,有罪得以爵除。其君长岁出赋二千一十六钱,三岁一出义赋千八百钱。其民户出幏布八丈二尺,鸡羽三十鍭。
"其民户出幏布八丈二尺"是什么概念呢?《秦简·金布律》有载,当时一尺布价值11钱,八丈二匹就是902钱,若以一家五口计,则人均缴纳180钱。而汉代则是15岁以上成年男女收取120钱的算赋,7~14岁的儿童征收20钱、23钱的口钱,这方面显然是要低于秦代的。
汉代疆域图
再说秦代那看似不高的田租,秦代官方规定的田租税率不超过百分之十虽是事实,秦代在田租的征收过程中存在"舍地而税人""故地数未盈,其税必备",也就是有一个最低的收税限度,不论你的土地是否足额,都至少要交足这个最低限额。睡地秦简的田律中如此规定:
人顷刍藁,以其受田之数,无豤(垦)不豤(垦),顷入刍三石,藁二石。
意思是说,不论你的受田之数是否达标,都要至少缴纳"刍三石,藁二石"一般来说,这个受田之数是百亩,但在秦代土地兼并就已经颇为严重,被形容为"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有许多贫民的耕地是达不到百亩,却仍然要按此标准收税。对比之下,汉代曾实行过"什五税一""二十税一""三十税一",汉代的赋税是明显低于秦代的,汉代人称呼"暴秦"并非没有道理的。
再说秦代的刑罚问题,见过不少人提到,陈涉吴广所谓的"失期当斩"是欺负法盲,按照秦简,大秦对失期惩罚只是罚甲、罚盾,然而有没有考虑过,对于出不起这笔罚金的人会如何呢?答案是被罚为刑徒,甚至是无期徒刑,一直义务劳动到死。
大泽乡起义
历史上第一次提到服刑多久才能释放的问题出现在汉文帝时代,汉文帝规定了犯人的服刑时间,超过这个时间后就可刑满释放,这被普遍认作是德政一件,但也侧面反应了一个事实,在此之前被罚为刑徒的人,往往要服刑至死。
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隶臣妾满二岁,为司寇。司寇一岁,及作如司寇二岁,皆免为庶人。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
而从出土的秦简反应出的秦代律法是极其严苛的,往往因为小过就判处"罚甲""罚盾"一旦交不出这个钱,就会被罚为刑徒,事实上像那些需要服徭役的人,都是爵位在"不更"之下的平民,家中并不见得有什么余财,出现失期这种事情,很多人都交不起这笔罚款,最终只有沦为刑徒的下场。若不起义,陈涉所说的"藉弟令毋斩,而戍死者固十六七"恐怕也是这些人最终的下场。
秦始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