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政协第二十二次双周协商座谈会,多位委员、学者围绕"著作权法的修订"建言资政。摘登如下——
阎晓宏:关于著作权法重要制度的修订建议
一、关于著作权里的作品和作品登记制度。建议以理性方式对作品下定义、加以列举。兜底条款应从立法精神、原则出发结合实际情况,明确规定由法院裁定。关于作品登记,建议:一是在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中明确作品登记的法律地位,二是设置作品登记的门槛,三是实行登记收费制度。
二、关于合理使用制度。建议:一是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中,明确国家鼓励权利人为传播和便捷使用,放弃财产权并纳入合理使用;二是对合理使用概念下定义;三是增设有前瞻性的兜底条款。
三、关于法定许可制度。建议:在网络传播中,对某些单独难以行使权利的作品实行法定许可制度。同时需要国家确保在网络中实行法定许可的作品,根据它的传播情况,能够获得合理报酬。
四、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改进和加强有两种途径:一是建立适度竞争的集体管理制度,同一门类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在具备条件情况下,可以批准两三家甚至三五家。另一种是由国家直接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制定收费标准,收取并发放使用费用。
戴红兵:完善互联网时代著作权权利体系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以及数字传媒技术的快速发展,超出现行著作权法权利体系之外的新的作品形式和著作权利不断涌现。这些新的作品形式是否属于法律保护范畴,是研究热点问题。解决争议最好的途径就是对著作权权利体系进行完善。个人建议,从扩张著作权客体和重构著作权权能两个方面完善:
建议重新对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内涵及其外延进行界定,使之具有前瞻性。同时,将网络游戏、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人工智能创作物、网络短视频、计算机图形用户界面以及带有技术特征的商业方法等新的作品形式纳入保护范围。
对于具体权利类型,建议扩充人格权内容和优化财产权类型。对于人格权,建议在现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四项基础上,一是赋予作者在一定条件下收回已发表作品的权利。二是增加要求尊重作品权,对公认的有影响的雕塑、壁画等视觉艺术作品,禁止所有权人随意损坏。对财产权,在信息时代,传播权比复制权对作者的权益保护更为重要。建议适当弱化复制权地位,建立以传播权为中心的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机制。再者,原规定的"播放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建议统一合并为"向公众传播权"比较合适,将任何环境下任何技术手段、技术通道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都纳入"向公众传播权"的规制之中。
在完善著作权权利体系的同时,考虑到著作权促进文化和科学事业发展繁荣的目的,也应坚持著作权制度激励创作和鼓励传播的初衷,完善合理使用制度,平衡好作者权利和社会公众利益。
张勤:著作权的"私权"性质和执法建议
建议在新修改的著作权法中,明确行政机关执法的民事执法和公权执法两种性质不同的执法方式,以及何种情况适用何种执法的判别标准。为加强行政机关民事执法的力度,可考虑增加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赔偿裁判权。此外,为补充法院执行庭资源不足,对法院终审判决拒不执行的,应视为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可考虑允许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采用公权执法方式强制执行。
李前光: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面临时代挑战
建议加快著作权法修订进程,把法定许可制度延伸到互联网;在修订著作权法时,进一步完善集体管理条例的具体实施;在新闻出版单位年终年审时,检查其是否按照法律支付权利人稿费。
陈崎嵘:著作权法应给文博业一席之地
文博业是一个特殊形态的艺术领域,其复制、数字化和衍生品的著作权是一种特殊形态的权利。建议从尊重和礼敬中国五千年文明成果、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维护我国文化安全、创造和占领中西文化制高点的高度,深刻认识我国文博业著作权的意义及价值,唤起人们对文博业著作权的重视与关注。深入研究文博业与著作权之间的法律关联,确立文博业著作权立法的基本思路和重要原则,将文博业正式列入著作权法范畴。在这部体现中国人现代文明理念的法律中,给文博业著作权一席之地。
刘宁:审慎处理民间文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是民族团结的重要纽带,世世代代各民族共享的这些故事,一旦被个别民族进行著作权的备案,可能伤害其他民族的感情,处理不当会引起矛盾。因此,这次著作权法的修订,对涉及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问题,一定要审慎处理。
张威:建立著作权登记制度
建议:一是将著作权登记制度纳入到著作权法中;二是在著作权登记制度方面,著作权法应与商标法衔接,对权利人进行跨界保护。
网络文学的创作主要是以在网络上发表为主,因此经常会出现著作权确认方面的问题。有些作家因为自己的作品被他人盗用、抄袭,在走上法律途径时,首先要做的是证明该作品确实为自己所创作。而著作权登记在这方面就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建议在本次著作权法修订时,著作权法应该规定著作权登记制度。
著作权登记相比于商标申请要方便的多,对于权利人来说,如能将二者统筹考虑,必定会对许多知名作品的商标权进行更好保护,从而促进文化发展。
李汉宇:著作权法应促进作品传播自由和取得便利
这次修法的方向,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著作权使用的便利化,避免人民群众买不到、买不起优秀作品,高校、科研院所查不到、用不了学术论文,那就偏离了著作权保护的初衷。
我们要强化权利保护,同时也要鼓励成果共享,方式就是尊重作者意愿。我在调研中也了解到,绝大部分作者在未成名之前,更多希望自己的作品得到广泛传播,而不是追求收益,这一特点在文学创作和文艺表演领域表现尤为突出。
建议此次修法要特别关注世界各国在新一轮网络时代的著作权法修改方向。近几年,包括一些科技巨头公司纷纷放弃专利,鼓励创新,这是一个大趋势。
刘筱敏:图书馆公益性服务与知识产权保护关系的平衡
互联网技术使得数字阅读成为新的阅读模式。截至2018年底,我国数字阅读用户总量已经达到4.32亿,人均数字阅读量达12.4本,开展数字阅读服务业已成为图书馆服务的主流趋势。应加强数字作品著作权的管理,设置专门法定的条款,在保障著作权人利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实现公益性服务,发挥图书馆启迪心智的作用,让公众获得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
当前大数据是创新发展的重要资源之一,因此建议在本次修订著作权法时,对从事科学研究、教育教学、不具有商业性质的提取作品内容进行大数据分析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给予保护。
吕红兵:国际立法的启示与借鉴
这次著作权法的修订,我理解有两个主动性:一是对接互联网发展趋势,这是内在需求。另一个是借鉴国际著作权法立法和修法的一些经验和教训,这是外在需要。
日本《著作权法》修正案与欧盟《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出台形成强烈对比。作为启示与借鉴,在我国发展现阶段,需在著作权保护和互联网产业发展当中找一个平衡。
结合中国目前情况,建议审慎评估立法效果,进一步观察国际司法实践后再作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