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2019年湖北某村庄的小李背起行囊只身一人来到上海找工作,在找工作期间认识了某劳务公司职员孙某,孙某得知小李是一人来到上海工作,所以在以后的日子里对小李特别照顾。不仅帮小李介绍了工作,而且还把自己的妻子介绍给小李认识。周末的时候还会邀请小李来家里吃饭做客。一来二去,三人之间非常熟悉。小李叫孙某哥,称孙某妻子王某嫂子。王某由于身体原因,生理上不能满足丈夫。于是想通过小李补偿丈夫。
某周末,王某又邀请小李来家吃饭,期间王某频繁向小李劝酒,小李不甚酒力,喝的晕晕乎乎,当晚住在孙某家中,孙某半夜来到小李房间,孙某将小李强奸。后小李将王某和孙某告上法庭,法院判处孙某和王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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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案件中,法院判处孙某强奸罪,大家都容易理解。但是对于法院判处孙某妻子王某强奸罪,很多人就不能理解了。
妇女同志也会犯强奸罪?强奸罪的主体不应该是男性吗?
首先,我们来看看法律如何规定。
在《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中有这样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这里,我们要明确,强奸罪的客体是妇女同志,而不是男性同志。但是这里并没有明确指出强奸罪的主体是男性还是女性。
其次,在《刑法》第二十五条中有这样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在这个案件中,虽然王某作为女性同志,不能成为强奸罪的直接主体,但是王某通过劝酒灌醉小李,致使小李醉酒后被孙某强奸。在小李被强奸这个过程中,王某起了重要的作用。所以,王某在这个案件中是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最后,孙某和王某夫妇二人联手强奸小李,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女性什么情况下会构成强奸罪
先看看这条司法解释,以此说明妇女犯强奸罪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当然,司法解释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但审判实践中法官都是应当援引的,我姑且叫它为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年4月26日)
七、对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强奸的如何处罚?
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强奸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她在强奸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
分析一下为什么妇女也会成为强奸罪的罪犯(行为人),也就是说,为什么妇女也可以犯强奸罪。
1、事实上,我国法律规定,男子不能成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这是与一般的社会观念相一致的。为什么呢?理论界认为,妇女之所以不成为单独强奸罪的罪犯,男子不成为强奸罪的对象,基于以下理由:
一般而言,妇女相对于男子而言,在身体上是处于弱者的地位,又由于性行为的特殊性,妇女强奸男子成本高得多,“因为强迫摄取要比强迫插入更有难度”,所以妇女的强奸动机远不如男子强烈。此外,“妇女强奸男子在社会范围内造成的危害后果也似乎不太严重”,至少,受害男子没有因遭受强奸而受孕的顾虑。再有,妇女强奸者不可能对被强奸者使用太多的暴力,因为她要完成强奸还需要被强奸者生理意义上的一种最低限度的“同意”,而男子强奸者则几乎不受这种限制,但也不能在实施强奸之前消耗过多的体力,否则同样难以完成完全强奸行为。还有,可能绝大多数男子认为遭到妇女强奸是一件求之不得的好事,因为被强奸男子获得了一次额外的性机会。
2、既然男子不能成为被强奸的对象,而妇女也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实施者,那怎么会有妇女被判强奸罪的情况出现呢?
事实上,这涉及的是另一个问题,刑法学上叫共同犯罪。说到共同犯罪,肯定就好理解了。比如,两个人合谋一起去盗窃,几个人一起把别人绑架,几个人一起拦路抢劫等等。强奸罪有没有共同犯罪?也有。比如,两个小青年商量,晚上躲于暗处,等有妇女经过时,把其拖入旁边树林强奸。如此,两人即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理解了这一层,对理解妇女为什么也犯强奸罪,就好理解了。比如,王婆非常痛恨潘金莲,就如西门庆商量,让西门庆把潘金莲强奸了。果然,王婆在武大郎不在家时,为西门庆留门带路,并在西门庆准备强奸时,上前帮忙,帮西门庆抓住潘金莲的手。潘金莲不能反抗,如此,西门庆得逞。这种情况下,西门庆肯定构成强奸罪无疑!但怎么认定王婆的行为呢?显然,在西门庆强奸潘金莲的过程中,王婆是起了帮助作用的,是帮助犯,因此,其也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定什么罪呢?按西门庆所犯罪的罪名定,即定强奸罪。如此,妇女也犯强奸罪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