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劳动节将至,而且当前全社会都在复工复产,无论对于企业还是劳动者,免不了会有法律疑惑甚至争议。对此,海淀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专门从事民事检察监督工作检察官金迪,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回应社会关切。
企业复工复产篇
问题一:本市企业复工复产该如何又好又快地进行
对于企业最关心的这一问题,金迪以关键词的形式进行了解答。
关键词一:常态化防疫与简化审批
本市强调首先要坚持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推进复工复产,同时清理对企业复工复产不合理限制和简单管控规定。具体措施如“北京健康宝”健康状态为“未见异常”即可复工复产,不再需要其他健康证明;除一些暂缓复工的行业外(电影院、容易引起人员聚集的室内演出场所等),对复工复产不再设置前置审批审核,在遵守防控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复工复产;无需再签订疫情防控相关责任书、承诺书等文件。同时与生活密切相关的餐馆、菜店、美容美发、便利店、修理店等可以自主决定复工复产等等。
关键词二:租金减免
为减轻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负担,针对中小微企业的租金减免政策从2月份继续顺延至3、4月份。同时,民办幼儿园、餐饮、便利店、美容美发、家政4类生活性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也可以参照中小微企业房租减免政策执行。
问题二:开复工企业需要做好哪些疫情防控措施
企业在进行复工复产工作时除了要符合传染病防治法 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外, 还要全面落实国务院下发的《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其中就明确提到四类防控措施:首先要加强员工健康监测;做好工作场所防控;还要指导员工个人防护;最后应该做好异常情况处置,明确单位防控责任。
问题三:延迟复工期结束后对于拒绝返岗的职工,企业应如何处理
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企业应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员工,企业应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问题四:疫情到底构不构成“不可抗力”
我国民法总则、合同法均规定了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以下简称《意见》)中均认可了新冠疫情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但对不可抗力的适用条件《意见》作了严格把握的规定。
遭遇疫情这样一个不可抗力只是一个前提条件,法官还会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通过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进行判断。只有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受其影响的企业才可以据此主张免责或部分免责。企业仅以疫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解除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
检察官还提醒道,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通知义务,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否则导致守约方损失继续扩大的,违约方对该部分损失的发生存在过错,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最近已经出现的经营性用房租赁纠纷,检察官也予以说明。
企业本身需要固定的营业场所,绝大多数企业采取租房办公方式。企业作为承租人要求减免租金的,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因新冠肺炎疫情停止运营的楼宇,因承租方无法继续使用场地,可以主张不可抗力抗辩,视情况减免租金。对于绝大多数仍在运营的楼宇,租赁合同客观不存在法律上的履行障碍,多是基于疫情期间营业活动受到很大影响,一般不排除承租人的租金给付义务,如果经营活动有重大减损的,可请求法院基于公平原则予以酌情减免,由租赁双方共担风险。同时,政府目前已经出台了相关政策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租金,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给予适度财政补贴,有关企业应该多加关注。
问题五:疫情及延后期间不同企业承担劳动用工的社会保险费如何缴纳
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北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1)减: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2)免: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包括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特殊类型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3)缓: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资.审核通过后,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每月应缴费用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截至2020年12月20 日。
关于企业是否属于中小微企业的问题,企业可以向所在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请认定相关资质。
问题六:疫情期间能否采取电子方式订立劳动合同
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
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劳动用工篇
企业在复工过程中除了面临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外,还应当妥善保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稳定劳动关系。
问题一: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工资如何支付
一方面,存在部分劳动者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需要接受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不能及时返回工作岗位的情形。另一方面,存在部分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规模缩小,经济效益出现滑坡,从而采取让部分劳动者待岗,或者停产停工的方式缓解压力的情形。这几种特殊情况下,如何支付工资?
根据北京市人社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对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同时,劳动者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劳动者医疗期中,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对于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或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病人、疑似病人有密切接触的劳动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对于因疫情而未及时返京复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优先安排其年休假,劳动者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劳动者未复工时间较长的,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安排劳动者待岗。待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对于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劳动者,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对于滞留湖北人员能完成正常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工资,如果不能的,应当以每月不低于北京市基本生活费二倍(1540 元/月×2 =3080 元/月) 标准, 保障滞留湖北人员的日常生活。 同时, 滞留湖北人员所在单位可申请每人每月 1540 元临时性岗位补贴)
对于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 轮岗轮休、 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 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7条,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问题二:受疫情影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受疫情影响,部分用人单位可能采取劳动合同到期届满后不续订或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裁员。比如,个别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规定,主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受疫情影响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界限需要明确。
根据人社部规定,对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相关法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用人单位以相关法条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为由与上述处于特殊期间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未顺延至相应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可认定属于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问题三:曾经患有新冠肺炎后被治愈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否拒绝录用
依据我国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于感染过或疑似感染新冠肺炎,或者曾身处疫区在返岗工作或求职时,用人单位不得对上述劳动者实施任何就业歧视。如用人单位存在就业歧视行为,劳动者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主张就业平等权。
问题四:“共享员工”的性质是什么
盒马鲜生与餐饮企业之间实行“共享员工”,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很多企业都想效仿,但又不清楚,共享员工的用工性质是什么。
对此,检察官解释说,“共享员工”是缺工企业与尚未复工的企业之间进行用工余缺调剂的特殊用工方式,并不改变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权益,其本质上是一种外部借调关系。这需要原用人单位督促借调企业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并与合作企业、借调员工之间签订《借调协议》,对其中员工的权利义务、企业之间的商业秘密保护、人才流失、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费缴纳等问题进行明确约定。特别注意不得以借调为名,行劳务派遣之实。
问题五:员工能否以需要在家看护延期开学的未成年子女为由请假或申请延期返岗
由于幼儿园、中小学尚未复课,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就这个问题出台了政策文件,在政府隔离措施或新冠疫情下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结束前,明确每户家庭可以有一名职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 鼓励在家看护职工采用电话、网络等灵活办公方式提供劳动,在此期间, 该劳动者的工资由其所属企业按出勤照发。企业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 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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