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和劳动报酬,员工是否能拿公司物品“抵扣”?

2019-07-29   花散人

企业拖欠工资报酬,员工拿公司财物“抵扣”,这一行为在法律上的术语叫做“行使留置权”。

但这是一个民法概念,不适用于劳动法,所以很遗憾地告诉大家,这个在法律上是绝对不允许的。

法官意见:

一、劳动者占有单位财产与其主张的劳动报酬等劳动债权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能行使留置权;

劳动关系是按照平等关系建立的,但是劳动关系一旦建立,劳动者的劳动力就归用人单位支配。(劳动关系建立前双方是平等的,建立后双方地位就不平等了)。

由于劳动力和劳动者的不可分割性,用人单位在成为劳动力支配者的同时也就成为了劳动者的管理者(劳动者在出让劳动力时,不可避免的也让渡出去了自己的一定的人身权,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人身关系兼具平等性和从属性)。这一点是和民法的本质不同。因而,不能适用民法中的“行使留置权”。

二、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单位财产,劳动者以单位拖欠工资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行使留置权”的前提是有所有权,而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的建立对于公司的财产并无合法占有权。因此,劳动者基于劳动债权提出的“行使留置权”前提条件不成立,用人单位要求行使“原物返还权”的请求合法有据,应该得到支持。

三、劳动者离职时应将单位配备给其公务期间使用的物品予以返还;该项理由与前两条本质上是相同的。

既然以公司的物品来抵工资在法律上是非法占有,那么一旦发生了拖欠工资的行为,员工又如何进行权利救济呢?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自我救济

1、 向劳动监察投诉,这个是最快捷的方法,“公家”出面,企业不敢不重视;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工资支付令,这个也比较快,一个月左右能搞定;

3、 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会在45-60天内结案;

4、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这个会比较慢,一审、二审下来要半年以上,最后可能还要申请强制执行。

但是,

如果公司拖欠工资,经营状况又恶化,那就不能坐以待毙了,可以直接找公司领导谈判,并向当地工会或劳动局求助,必要时可以申请公司破产,根据《企业破产法》,破产清算会优先清偿员工工资报酬和补偿费用。

深圳有一个真实案例,公司拖欠工资,全体员工上访,最终全体员工签名,当地劳动部门见证,将公司财产全部变卖,将变卖后的现金全部按比例分配给员工。整个过程劳动部门备案记录并保留。

哈哈,这么看来,企业已经是弱势群体了。但目前的普遍现状就是,认真工作的人,总是被企业用规章制度欺负,而偷奸耍滑的人,却总能想尽办法欺负企业。而搞笑的是,我们的法律总是保护那些偷奸耍滑的人的诉求!而这一切就是服务于一个大前提:稳定和谐。

所以,我们坚决反对劳动碰瓷,谴责那些为了钱各种找茬,让企业开除赔钱的人,但也强烈建议:当遇到自己的劳动权益受损时,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权。而不是整天说这个机构没用,那个机构没用,归根到底是你没用

综合来看,劳动法在立法时已经严重向劳动者倾斜了,你若还是躺在法律上睡觉。你说,到底是谁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