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旗首例】齐某某因醉酒驾驶电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判刑
电动车目前是人民群众出行较为普遍的交通工具,价格低、速度快、不用上牌照,因此很受群众喜爱。但是目前市面上的大部分电动车都属于超标车辆,车身重、速度快、标称电压高、额定输出功率大、而且质量参差不齐,安全隐患非常大,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不堪设想。近日,齐某某(男,1972年出生)怎么也想不到,自己醉酒驾驶电动车竟然被判了刑。日前,随着判决正式生效,他也成了翁旗因醉酒驾驶电动车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刑的第一人。
2018年11月12日20时4分许,齐某某饮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号三轮电动车,沿翁牛特旗乌丹镇同心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同心路南段,与同向行驶驾驶二轮电动车的钟某某发生争执,乌丹镇派出所出警后发现齐某某有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速将此案移交给翁牛特旗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经司法检验鉴定,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乙醇207.04毫克,已达到醉酒标准。
2019年7月11日,经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三轮电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应予支持。齐某某醉酒、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但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翁牛特旗人民法院视其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本案的焦点:三轮电动车是否是机动车?
大部分群众认为,超标的电动三轮车不属于机动车,将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的行为以危险驾驶罪处罚,过于严厉。但根据2019年4月15日实施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该技术规范明确了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的技术标准,要求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每小时25公里,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公斤,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伏,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瓦,并具有脚踏骑行功能。本案中的三轮电动车的时速和整备质量都大于该标准,所以该三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应纳入机动车管理范围。因此,齐某某驾驶的是机动车,又醉酒驾驶,故构成危险驾驶罪。
为此,翁旗公安局交警大队提醒广大电动车驾驶人,开车勿喝酒,喝酒勿开车,醉酒后驾驶超标的电动车同样会构成危险驾驶罪。
来源:翁牛特旗公安局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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