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演变至今,彩礼也变成了一个敏感的话题,现在有些地方,动不动就几万、甚至几十万的彩礼钱。高价彩礼逼退了很多人,也产生了不少的矛盾。以至于,失去了它原有的感情连接,由此导致离婚率的持续增高。
婚姻关系的破裂,就必然会产生彩礼的归属问题,往往是男方要求女方退还彩礼而女方拒绝。那么,什么情况下,男方才能拿回彩礼呢?
一、这三种情况下,男方可要回彩礼
(1)双方没有登记结婚手续的。
若女方悔婚,则应该退还全部彩礼;若男方悔婚,也可以要回彩礼,但应该适当给予女方补偿金。
(2)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在一起生活的。
若因女方主要过错导致离婚,则应该退还彩礼,若因男方主要过错离婚的,男方在要回彩礼的同时,也需要支付女方补偿金。
(3)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本来男女双方领了结婚证又一起生活了,彩礼是不需要返还的。但男方为了娶女方,四处举债,倾家荡产,吃不饱穿不暖,那么应该退还一些彩礼给男方以维持生活。
注意:基于后两种情况,夫妻双方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要回彩礼。
由此可见,夫妻无论何时结婚,其实对是否退还彩礼没有什么影响。只要实际情况,符合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当中规定的情形,那无论夫妻结婚之后多久离婚,其实都是可以要求退还彩礼的。
二、既然女方要返还彩礼,那么,该还多少呢?
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减少的数额一般确定为彩礼总额的10%至50%之间。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
3、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三、既然说道彩礼的返还,那在具体案件中,谁来承担举证责任呢?
彩礼返还纠纷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往往令原告承担举证不能得风险,从而不能很好地维护其合法利益。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理论界通常把这一规定概括为“谁主张、谁证明”。
但在证明责任分配时,我们仍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来综合考虑证明责任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从另一层面讲,证明责任分配本质是指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在不能举证或举证不到位时应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是在追求法律真实下作出的价值衡量与利益取舍的一种价值判断,其价值判断之前提必须明确限定在一方对其主张的某种事实负有证明义务,如果一方没有证明义务,法律自不应设定由其承担不利之后果,这也是所谓的“无证明义务即无不利后果”之法谚来由。
日常生活当中,我们国家的一个传统就是结婚的时候是需要有彩礼的,当然彩礼它并不意味着给了对方,之后就由对方来享有,它的所有权在特殊情况之下是可以退还的,比如说双方有订婚的这样的意思,但是迟迟没有结婚的话,可以要求对方退还。
婚姻,是人生中最重要的一场修行,彩礼的多与少,并不能决定婚姻的幸福指数的高低。既然,缘分已尽,最终无法成为伴侣,也请心平气和地解决彩礼纠纷。也希望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人,仍然能够保持爱情的美好和婚姻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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