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这个新规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过去大半个月,国邦财税发现很多建筑行业的合作伙伴对此置若罔闻,觉得和原政策重复,没有新意。
营改增后,为规避重复征税,差额扣除就存在于建筑行业的简易计税政策中: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二)
明确分包款范围,可扣除的,多了!
建筑服务差额征税一直存在着一个争议:“分包款”究竟包括哪些?建筑服务?辅助材料?设备价款?
各地区对于分包款的界定也都不同,大多地方税局都认为仅有建筑服务价款可进行差额扣除。
而新规明确了分包款范围:
总包方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货物价款,也包括建筑服务价款。(国税总局对新规的解读)
这意味着总包方可差额扣除的多了!
增值税缴得更少了!
案例直击:
建筑工程公司B,承包了房地产开发公司A的某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项目,总承包价格为1000万元,适用简易计税。B公司又将其中的临时用电设备设施工程分包给C公司,其中包括货物款220万元,安装服务款80万元。C公司给B公司开具220万的货物销售发票和80万元的安装服务发票。
新规出来前,B公司简易计税的销售额=1000-80=920万元;
新规出来后,B公司简易计税的销售额=1000-(220+80)=700万元,可多扣除货物款220万元。
相比之下,B公司可节税220*3%=66万元!!!
(简易计税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建筑行业简易计税征收率为3%。以上案例数据为粗略计算)
最大程度享受差额扣除,分包合同要注意这一点
总局对新规解读中提到的“打包支出”未做进一步解释。这指的是一家分包公司?还是一个合同?还是一起打包的同项工程?我们不得而知。
如果将货物和建筑服务分别分包给两个公司,或者与同一个公司分别签了货物和建筑服务两个合同,分包款是否依然包括货物价款和建筑服务价款?
所以,为了避免不能最大程度享受差额扣除,建议总包方与分包方只签订一份建筑服务分包合同,可在合同内容里再明确货物价款和建筑服务价款。
新规一举多得,税筹空间很大
在实际情况中,A、B、C公司为了自身节税更多,往往会有以下博弈
- A公司是否缺进项发票,态度强势地要求B公司开更高税率的发票,导致B公司不能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 B公司通过提前预判,发现不选择适用简易计税,采用进项抵扣方式算下来可以节约更多税收,那么B公司就有可能强势要求C公司开出更高税率的发票。
而新规的实施,给建筑服务这条业务链注入了活水。
在简易计税情形下,新规让B公司分包建筑服务出去时,能够差额扣除货物价款和建筑服务价款,进一步降低了B公司的税收负担。
由此,B公司的天平会向简易计税政策倾斜。相应地,C公司也可与B公司进一步的协商博弈,达成业务、合同一致,从而适用简易计税,达到节税效果。
当然,节税的良性循环还差A公司这一环,有什么安全合法的税务筹划可以让A公司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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