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每月28日发放工资,为何被判赔员工经济补偿9.2万元?

2019-11-11     律师同城

基本案情】

曹某称,深圳某机械公司在仲裁及一审中承认其发放工资的时间是次月28日左右支付上月的工资,这个属于未及时支付工资,其以此作为未足额及时支付工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成立,公司应当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裁判要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深圳市员工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公司每月均于28日发放工资,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最迟工资支付周期期满后22日,公司在每月28日支付工资违反法律规定。曹某在2018年4月22日未收到2018年3月工资,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92419.8元。

案例索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4111号。(曾凡新)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uo1WXW4BMH2_cNUg9aR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