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建筑服务分包款包含材料款,是真的吗?

2019-09-27   理个税

2019年31号公告引起大家对分包款的热议,国家税务总局在解读说,总包方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货物价款,也包括建筑服务价款。看到有的老师说以后材料款可以作为分包进行差额扣除,本人不是很苟同,因为分包款是建立在建筑服务的基础之上,离开建筑服务谈分包是无稽之谈。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扣除分包款

建筑服务有两种计税方式,分别为一般计税方式和简易计税方式。只有在采用简易计税方式的基础上才存在差额纳税,差额纳税就是可以按照扣除分包款的余额确认销售额。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9点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差额扣除的部分是总包方将其承揽的建筑服务分包给别的企业进行施工,承包方在承包施工中就其承包部分已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因总包方采用简易计税方式,不能进行抵扣,为了避免重复缴税,所以允许总包方采取差额纳税。

比如:甲承揽某建筑工程500万元,甲对该项目采用简易计税,甲将其中的150万元分包给乙企业,将其中的150万元分包给丙企业,乙丙企业均为简易计税。

乙丙两企业分别需要缴纳增值税150/(1+3%)*3%=4.37万元,并给甲企业开具“*建筑服务*分包款”的发票,价税合计150万元。甲企业收到发票后,需要缴纳增值税(500-150*2)/(1+3%)*3%=5.83万元。合计缴纳增值税4.37*2+5.83=14.57万元。

假设不进行分包,甲企业全部施工需要缴纳增值税=500/(1+3%)*3%=14.56万元。

通过分析可以知道,差额纳税不会造成国家税收的减少,有效解决了重复纳税的问题。

二、一般情况下分包款

差额扣除的分包款是建立在建筑服务基础之上,通常理解也是建筑服务的范畴,多数情况下纳税人支付分包款取得的也是建筑服务的发票。

如果分包方是包工包料,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40号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的分包人的混合销售行为根据其主业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分包人向纳税人开具建筑服务发票,作为纳税人差额扣除的依据。


三、特殊情况下的分包款

建筑企业适用的简易计税政策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这两条政策突破了财税(2016)36号文件中混合销售的概念,当纳税人提供上述服务时,销售设备等部分按照货物缴纳增值税,销售安装服务部分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并开具两种不同税收分类编码的发票。

但上述文件也给纳税人带来了困境,当兼营碰上分包,尴尬不可避免。比如,某企业分包工程1000万元,其中销售自产设备800万元,安装服务200万元,实践中只允许扣除200万元建筑服务,这样总包方的差额扣除大大减少,经济利益损失。

31号公告需要解决的就是针对上述特殊政策下的分包,当纳税人分包项目中既有机器设备,又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政策规定要分别开具销售货物和销售建筑服务两种发票,此时根据31号公告,分包款是包含货物和建筑服务。

如果仅仅是将“材料采购”变更为“材料分包”,只是一个噱头,业务实质仍然是材料采购而已,你认为税务机关会认可你是分包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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