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这类收入不交个税也不用申报

2020-02-28   理个税


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为了保护和激励一线医务工作者,也为了更好的救治患者,国家针对医务工作者和参与疫情防控的相关人员给予了临时补助和奖金,对于这类补助和奖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明确表示,免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补助如下:

需要注意的是: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湖北地区医务人员补助再提高1倍,同时扩大覆盖范围。《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要提高疫情防治人员薪酬待遇。各地要在落实现有政策基础上,将湖北省(含援湖北医疗队)一线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标准提高1倍、薪酬水平提高2倍,扩大卫生防疫津贴发放范围,确保覆盖全体一线医务人员。

参考依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第二条: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有关规定,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

2月1日21时,湖北省召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就相关人员补助进行说明。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人员,取得的补助和奖金不交个税也不用申报

虽然免征了个税,但是问题来了,要申报吗?

对于这个问题,26日的总局问答给出了答案。

原问答如下: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这种个人所得税免征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考虑到目前相关人员正在疫情防治一线,其单位同样承担较重防治任务,为切实减轻有关人员及其单位负担,此次对上述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时,支付单位无需申报,仅将发放人员名单及金额留存备查即可。

因此,相关企业只需做好资料留存就好。


正常情况下,不用交个人所得税的员工也需要申报

特殊时期特殊处理的办法,无疑给员工及单位省去了不少麻烦。但是企业也要注意,正常情况下,免税是一种优惠政策,需要正常履行纳税申报的义务,而不是不申报。

此外,对于不需要缴纳个税的员工也要进行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明确,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除此之外,企业的纳税信用评价也会因此而扣分——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按税种按次计算)。纳税信用等级对企业的重要性相信大家都知道。

因此,纳税人切勿混淆免税与不申报的问题。


延伸:这些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要知道

此次疫情针对特定人员发放的补助及奖金让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又增添了一项,不过在此之前,针对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项目已有不少: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提示:这里的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称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提示:该项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提示: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提示:该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所以,企业及纳税人都要了解清楚!如果取得的收入中有以上免税项目,记得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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