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法院开出一张特殊的罚单,是什么?

2019-09-11   张掖帮

诚实守信是社会普遍崇尚的基本价值,

在诉讼活动中,

当事人尤其应当诚信,

在案件审理中故意作虚假陈述,

不仅浪费司法资源,

更有损司法权威。

近日,临泽县法院依法对原告崔某在庭审中恶意虚假陈述的行为罚款5000元。



2019年1月,临泽县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崔某与被告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崔某诉称其与倪某丈夫系朋友关系,2012年至2013年,倪某丈夫先后向其借款35000元,2017年,经过双方结算,倪某丈夫向其出具本金及利息45000元借条一份。2018年2月,倪某丈夫突发疾病死亡。

该案庭审过程中,崔某否认倪某丈夫向其偿还过借款,倪某也未向法庭出示偿还借款的证据,临泽县法院遂依法判处倪某偿还崔某借款及利息48600元。一审宣判后,倪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倪某向法庭提交了其丈夫生前向崔某还款5000元的银行回单一份,崔某质证后承认倪某丈夫向其偿还借款5000元的事实。同时,二审法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判决生效后,为维护司法权威,构建诚信的诉讼环境,临泽县法院就原告崔某在诉讼中虚假陈述的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其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原告崔某对自己的行为做了深刻反省,并主动缴纳了罚款。

法官提示:构建诚信社会体系,需要每个人共同参与。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更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诉讼当事人及参加人应当如实陈述事实、提供真实证据,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和法律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